法規內容:
壹、計畫緣起:
一、依據
行政院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院臺內字第0九三00八一八八二函
頒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為保障國民人人有適居之住宅,政府對
於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獨居或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
力侵害之婦女及其子女、原住民、災民等家庭或個人,應提供適
合居住之社會住宅,其方式包括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購置自用住
宅或自建住宅,或提供房屋津貼補助其向私人承租住宅,或以低
於市價提供公共住宅租與居住,以滿足其居住需求。」
貳、計畫目標:
一、協助帶有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長,在遭逢成為單親家庭事件時,
申請短期租屋津貼之補助,舒緩經濟壓力,並減輕單親家庭造成
生活上的變化。
二、協助本市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申請短期租屋津貼之補助,使脫
離施暴者之被害人能勇於面對家庭暴力事實,並舒緩其沈重之經
濟壓力,能妥善規劃後續之生活。
參、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承辦單位:本市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臺中市男
性特殊境遇家庭追蹤輔導服務承辦單位。
伍、實施策略及方法:
一、申請對象
(一)設籍並居住且租賃房屋於臺中市,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獨自監護同住之未成年子女,其成為單親家長時間一年內
;如監護權歸屬 之一方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則個案認定
。
2.遭受家庭暴力事實之保護性個案(以核發通常保護令資料
時間為基準)一年內。
3.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且申領特殊
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資格一年內。
二、申請資格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申請人及戶內同住一等親直系血
親卑親屬)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
活費二點五倍。
(二)家庭財產:包含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股票、投資及
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及不動產《含土地、田賦及房
屋等》,未超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
標準如下:
1.動產:不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計算
全年金額《即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二點五倍
乘以十二個月》。
2.不動產:每戶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整。
(三)其所住房屋係租賃者(本人名下未有持分百分之一百之其
他房屋及土地,且租賃房屋不含借住、配住及居住於三等
親以內親屬之房舍)。
(四)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或住宅租金補助。
(五)每人以申請一次,並得延長一次為原則。
三、申請方式
(一)依申請人實際租賃住所,向該區委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社
工員進行訪視評估後,由本局進行複審。
(二)符合補助資格者,統一由本局於次月十日撥款入受補助人
帳戶。
(三)短期租屋津貼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
補助六個月;期滿若家庭狀況未獲改善,受補助人可於三
個月內提出延長申請,並經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需求者
,得辦理延長六個月,但補助金額減半。
四、補助標準及戶內人口計算
(一)補助標準:
1.戶內四人以上者:每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2.戶內一至三人者:每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二)戶內人口計算:以申請人及戶內同住十八歲以下一等親直
系血親卑親屬為基準,如與十八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
學一等親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住,須檢附學生證及在學證明
俾利核算。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延長補助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申請單位驗畢發還,收取影本一份
)。
(三)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四)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全戶財產歸戶清單。
(六)撥款帳戶郵局存簿影本。
(七)申請津貼切結書。
(八)非儲匯申請人郵局帳戶切結書(津貼存入非申請人帳戶者
需檢附)。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保護令、
學生證、在學證明等)。
六、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主動停止補助或不予補
助;已領取者,應命其返還並停止其補助,如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重複或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
(二)接受扶助之原因消滅。
(三)屢次規避或拒絕社工員之家庭訪視與輔導。
(四)無實際居住之事實或檢送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隱
匿等不實情事者。
陸、預期效果及影響:
一、幫助帶有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減少因單親而造成生活適
應問題,減少經濟壓力,並經社工員持續追蹤與輔導,協助
以優勢觀點,創造較佳之生活品質。
二、使脫離施暴者之被害人,能舒緩其沈重經濟壓力,並能妥善
規劃後續之生活。
三、幫助特殊境遇家庭遭逢生活困頓時,舒緩經濟壓力,且妥善
規劃後續生活。
柒、預算來源:
經費由本局年度編列之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
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