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業務,依平均地權
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以下簡稱地政局)。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ㄧ、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
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
剩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
五、土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
所得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
,其差額之貼補。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及規劃設計必要費用
。
七、促進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之建設、管理及維護費
用。
八、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
九、本基金管理必要費用。
十、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十一、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
款以貸款方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
不能實施時得以補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至第十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
過本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依巿庫管理相
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申請本基金之貸款者,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
額及償還計畫,報請地政局核定。
前項申請為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者,經地政局核定後,通
知重劃會提供擔保,與本府代理基金存儲銀行辦理簽約。
第八條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依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
放款利率計算。
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第九條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
屬本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