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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市有財產,特設臺中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事項。
(二) 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事項。
(三)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事項。
(四) 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任之:
(一) 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二) 本府建設局代表。
(三) 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
(四) 本府農業局代表。
(五) 本府地政局代表。
(六) 本府法制局代表
(七) 本府主計處代表。
(八) 本府地方稅務局代表。
(九)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代表四人(由本府指定之地政事務所各派一人)。
前項各機關代表,由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主管非公用財產管理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二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業務科人員兼任,協助處理會務。


五、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集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八、    本委員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九、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應於陳報本府核准後移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