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強化稅務行政,建立定期性稽徵作業查檢制
度,以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財政部訂頒「徵課管理作業手冊第二章第四節查定更正及註銷
之處理」規定。
三、承辦單位:稽核科及各分局。
四、協辦單位:資訊科。
五、作業原則
(一)為落實賦額更正案件之內部查核作業,各稅一定金額以上之更
正案件由稽核科及各分局稽核、股長分別辦理。
(二)各稅一定金額以上之賦額更正案件,稽核科每年一、七月辦理
查核;各分局稽核及股長每年四、十月辦理查核。
(三)資訊科於每年一、七月,依查核金額產出各稅一定金額以上之
徵銷明細異動記錄清單,並匯入線上表單管理系統按查核百分
比隨機選案並自動分案予異動人員及稽核科。透過線上表單管
理系統,異動人員需填註賦更原因及上傳相關佐證資料,線上
移請稽核科辦理複核。
(四)資訊科於每年四、十月,依查核金額產出各稅一定金額以上之
徵銷明細異動記錄清單,並匯入線上表單管理系統按查核百分
比隨機選案並自動分案予異動人員及各分局稽核、股長。透過
線上表單管理系統,異動人員需填註賦更原因及上傳相關佐證
資料,再由稽核、股長辦理查核,並將結果填註於稽核報告表
,線上簽核後由資訊科彙總稽核報告表陳請局長線上核閱,核
畢併同佐證資料電子檔儲存於系統妥善保存,以供內部業務檢
查及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時備查。
(五)稽核科查核金額及百分比
1、地價稅:賦更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以上者,查核比率
百分之五。
2、土地增值稅:賦更金額二十萬元以上者,查核比率百分之十
。
3、房屋稅:賦更金額二萬元以上者,查核比率百分之五。
4、契稅:賦更金額五萬元以上者,查核比率百分之五。
5、印花稅:賦更金額二萬五千元以上者,查核比率百分之五。
6、娛樂稅:賦更金額三千元以上者,查核比率百分之五。
7、使用牌照稅:賦更金額三萬元以上者,查核比率百分之十。
(六)各分局稽核、股長查核金額及百分比
1、地價稅:賦更金額一萬元以上未達二萬元者,由稽核查核;
五千元以上未達一萬元者,由股長查核;查核比率為百分之
五,但不得少於五件。
2、土地增值稅:賦更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者,由稽核
查核;五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者,由股長查核;查核比率為
百分之五,但不得少於十件。
3、房屋稅:賦更金額一萬元以上未達二萬元者,由稽核查核;
五千元以上未達一萬元者,由股長查核;查核比率為百分之
五,但不得少於五件。
4、契稅:賦更金額三萬元以上未達五萬元者,由稽核查核;二
萬元以上未達三萬元者,由股長查核;查核比率為百分之二
十五。
5、印花稅:賦更金額二萬元以上未達二萬五千元者,由稽核查
核;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二萬元者,由股長查核;查核比率
為百分之二十五。
6、娛樂稅:賦更金額未達三千元者,由稽核查核;查核比率為
百分之十。
7、使用牌照稅:賦更金額二萬元以上未達三萬元者,由稽核查
核,查核比率為百分之二十;賦更金額一萬元以上未達二萬
元者,由股長查核,查核比率為百分之五。
(七)查(複)核人員發現賦額更正有異常情形,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簽
報。
(八)受檢單位績效不彰時,交由消費稅及管考科消費稅及管考股列管
通知受檢單位限期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