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符合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
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五款規定事項,補助社會團體經費舉
辦公益活動, 促進社會祥和,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社會團體。
三、 補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助計畫之受益人應以臺中市民為主。
(二)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公益活動、親子活動、知識教育、各項
福利講座研習、服務技能訓練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三)補助原則:
1.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
式處理。
2.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但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如活動內容包括:本府重大政策、
社會福利服務、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消費者保護、家庭
暴力防治等相關政策性宣導活動),不在此限。
(四)申請補助計劃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者。
2、會務不正常者。
3、活動地點未在本市境內者。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籌措配合款項。
(六)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助項目:與團體成立宗旨有關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鐘
點費、撰稿費、 場地佈置費、印刷費、交通費、評審費及
保險費等,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以本局核准為限。
2.不予補助項目:
(1)國外旅費、獎金、工作津貼及汽機車。
(2)休閒、旅遊、慶生或聚餐等聯誼性質之交通費、餐費及
住宿費。
(3)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例行會議。
(4)其他經本局認定超出使用效益之費用。
3.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得不予補助:
(1)一年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
(2)任期屆滿未改選。
(3)限期整理。
四、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須於活動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送本局審核,但具
有特殊情 形,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函。
(三)計畫申請書。
五、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先收件先審核,至經費用罄為止。
(二)審核標準如下:
1、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函知申請單位;未符
合規定者,
敘明理由函請補件或駁回申請。
六、 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實依計畫執行,如
遇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本局核准。
(二)接受補助單位及本局委託辦理業務之民間團體接受補助經
費者,於計畫執行完竣十五日內,請依規定檢附核定補助
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領據、存簿封面影本需加蓋立案圖
記,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其中領款收據、存簿戶
名、圖記應與團體立案名稱相符)、、支出經費明細表、
收支清單、黏貼憑證用紙及計畫成果表送本局辦理核銷結
案事宜。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辦理核銷結案者,除應繳回原補助
款外,再次申請補助時,不予補助。
七、督導及考核程序:
(一)申請補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若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
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
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
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
,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一律辦理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檢附本局核定補助項目之支出原
始憑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
(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
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
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
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八)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
關責任。
(九)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
及效益評估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