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
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案。
三、本處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企劃書,由各單位簽報
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各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
評估結果併同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如綠
色環保產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原
住民族工作權保障等)為優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採購人員
,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
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
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下之採
購,應事先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辦理採購。因故未附估
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六、為簡化小額採購流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授權各單位主
管決行,免會秘書室;除人事室、會計室外,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
流程。
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請購單位填具請購單或簽呈(含預算動支簽證),會
秘書室(採購金額三千元以上之案件)、會計室(預算控管簽核)
,經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理採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請購單位完成採購及驗收後,於原始憑證黏存單
黏貼發票或收據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依
序送驗收證明人-單位主管-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秘書室
(採購金額三千元以上或須財物登記之案件)-會計室-處長或其
授權人員等核章。
八、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九、各單位採購之物品,應依據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一千元以上之非消耗品或一萬元
以上之財產,應於辦理核銷程序時,由秘書室財產管理承辦人辦理相
關物品或財產增加作業。
十、各採購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
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