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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與廠商互動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公務員服務法。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四)臺中市政府廉能公約。
  (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教育人員專業形象,
      建構優質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組織文化。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執行業務應依法行政,廉潔自持、公正無
      私,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
      法推動各項任務,確保廉潔之教育環境。
  (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依法令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
      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
      法利益。


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不得與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
  (四)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於監
      造、估驗、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等履約階段或驗收階段為不實作
      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令之行為,而圖利廠商或與
      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不法利益。
  (五)不得為圖利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而未依規定辦理、或為
      不實之抽(查)驗、稽核等行為。
  (六)不得為圖利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而訂(修)定違反法令之
      標準、作業規定、規範或解釋等行為。
  (七)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私自替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送
      件等行為。
  (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或媒介補習、抽(查)驗、檢驗、檢定
      、檢查、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等工作,亦不得私自借牌營業。
  (九)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十)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或其
      他不正利益。
  (十一)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
        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回扣或其他不正利益。
  (十二)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任何招
        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十三)不得由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提供車輛
        代步接送本人或親屬。
  (十四)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局或受本局監督之機關與親友所經營之
        廠商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五)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行為
        ,而圖本人或其親屬之不正利益。
  (十六)不得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
        之行為。
  (十七)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十八)不得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
        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十九)不得藉機要求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對主管推薦人事陞
        遷或職務調動等情事。
  (二十)其他有關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
        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有任何公務外金錢往來。


四、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
      通報本局政風室且未依規定處置者,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