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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9 07: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經費核銷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求各項經費之核銷作業順利執
    行,俾利本局各科室有所依循,以提昇行政效能,杜絕爭議,特訂定
    本要點。


二、實施範圍:包含本局單位預算、代收款、保管款、代辦經費、預付費
    用、墊付款及附屬單位預算等。惟中央或本(府)局對特定經費之核銷
    另訂有作業規範及經費請撥核銷程序者,則從其規定,不在此限。


三、經費之動支與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預算法。
(二)、會計法。
(三)、政府採購法。
(四)、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五)、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六)、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七)、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八)、臺中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十)、臺中市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助要點。
(十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補助各級農會經費處理手冊。
(十二)、臺中市政府農業局預付費用限時清理要點。
(十三)、其他相關規定。(如:軍公教人員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國外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
        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等‧‧‧)


四、各項經費動支案件應依預算所定計畫及用途,在預算金額範圍內,於
    事前辦妥申請動支手續(動支經費簽呈或請購(修)單),其動支用
    途應與預算科目相符。


五、請購(修)單應逐項詳細填寫,不可遺漏。如品名、數量(如品項眾
    多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之)、單位、用途、開支預算科目、單
    價、金額、合計數等,上述用途欄並應具體敘明,不可僅填業務用
    或公務用,採購名稱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


六、經費核銷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原簽准公文
    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副本。如無
    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人員於黏貼憑證單之相關欄位簽名或蓋
    章。


七、簽呈、請購單、驗收證明文件(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金額如遭塗改
    視為無效,應依規定程序重行辦理;憑證黏存單金額須修正者,經
    辦人應於修正處劃線,簽名(或蓋章)予以補正,並應於用途欄敘明
    理由(如本案實際採購數量較預估數減少)。


八、預算用途別為設備及投資之案件,不論金額大小,動支時應敘明事
    由簽請機關首長核准;核銷時應以簽呈檢具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採購
    案請款文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請款進度檢核表(附表一、
    附表二)併同案關文件,就全案敘明詳細(請購事由、品名、採購金
    額、預算科目及動支簽准日期等),經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核銷。


九、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案訂有契約者,核銷時應以簽呈檢具臺中市
    政府農業局採購案請款文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請款進度檢
    核表併同案關文件,就全案敘明詳細(請購事由、採購金額、預算科
    目、開標決標過程與日期及履約情形等),經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核
    銷。
(一)業務單位應自行保存採購相關文件,妥善裝訂完整保存,如有移交
    並應列入交代。
(二)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辦理,
    又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但不包括補償費
    、購地費、遷移費、水電外線補助費、營業稅、規費、法律費、承
    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規劃設計監造酬金等。


十、獎補助費之支用應依臺中市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助要點、臺中市政
    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臺中市政府
    農業局補助各級農會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時如有變更事項,不論補助金額是否增減均
    應填具預算變更明細表(附表三)並敘明具體理由,於計畫結束前申
    請變更預算,業務單位應確實審核變更事由之正當性並擬具簽呈簽
    請機關首長核准;倘受補助單位因故未於計畫結束前申請變更預算
    ,承辦單位應敘明事由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再行檢據核銷。
(二)補助金額達十萬元以上之補助案,核銷時應擬具簽呈並確實審核計
    畫執行成果併同案關文件,就全案敘明詳細(補助事由、金額、預
    算科目等相關事宜),經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核銷。補助金額占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應加具臺中市
    政府農業局採購案請款文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請款進度檢
    核表。
(三)補助案內如有宣導性質之支出,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
    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核銷時應檢
    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十一、預付款項(含預付費用、墊付款)之注意事項: 
(一)辦理預付款項,動支前應擬具簽呈敘明事由及金額,經機關首長核
    准後辦理;核銷轉正前應擬具簽呈併同案關文件,就全案敘明詳細
    (案由、金額、預算科目等),經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二)預付款項應於原簽准之清理期限前檢據核銷轉正,並依臺中市政府
    農業局預付費用限時清理要點辦理。


十二、代辦經費之支用應依補助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未列入核定計畫範圍之預算科目及項目不得開支,若預算不足或未
    編列需變更計畫者,應於事前以公文函報原補助機關,俟補助機關
    同意核准後始得支用核銷;補助機關如有經費流用之規定,應依其
    規定辦理。
(二)經費核銷時,應檢附執行單位會計報告、經費支用明細表、領款收
    據、原始憑證、補助機關核定函、計畫核定本、歷次相關簽呈正本
    (承辦單位請自行留存影本,備供查核)。
(三)承辦單位應審慎審核評估計畫執行成果,並將案關資料完整保存,
    備供查核。


十三、國外旅費之報銷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
      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規定填報國外出差旅
      費報告表核銷。
(一)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應確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
    案件處理要點、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及赴大陸
    地區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出差旅費交通費之報支,應檢附之憑證為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擇1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2擇1,以及登
    機證存根共計3項。
(三)出差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
    及運費費用。國外出差期間之通話費,不可於國外旅費及一般通訊
    費項下重複報支核銷。


十四、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報支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行動電話通話費報
      支規定辦理,機關人員之行動電話通話費均應檢據覈實報支,並
      於預算額度內辦理。如由不同科目共同分攤,且支出憑證不能分
      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十五、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收據應由其受領人
      或其代領人簽名。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
      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十六、收據應載明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之姓名
      或名稱、地址、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日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上述各項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
      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之。


十七、統一發票應載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
      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
      上述各項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
      細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之。



十八、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
      簽名(或蓋章)。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
      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
      因,據以請款。


十九、數個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
      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二十、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
      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
      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核銷。


二十一、機關罰款(鍰)及滯納金(如逾期繳納水電費)等無法辦理核銷。

二十二、本要點陳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