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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珍貴動產之庫房、展覽、攝
    影、複印、複製及外借管理等作業,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
    、不動產管理要點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珍貴動產係指本局所管有之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
    稀有性古物、民俗文物、藝術品、圖書、史料及自然物等,所稱珍貴
    不動產係指具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之不動產,經依法公告之古蹟
    或歷史建築、各場館典藏委員會審定之典藏品、或本局珍貴動產不動
    產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者。



三、庫房管理:
    (一)本局珍貴動產之庫房,應有良好之設施,並依照事務管理各手
          冊之規定辦理,由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負責。
    (二)除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執行維護管理工作外,任何人進出珍貴
          動產庫房前,應敘明理由簽請財產管理單位主管核可,並通知
          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會同進出。


四、展覽管理:
    本局自行策辦珍貴動產之展出,應由該展覽承辦人,敘明展覽概要、
    展出時間、地點、保險、展場防護、運送時間、點交方式及有關事項
    ,簽陳局長核可後,通知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配合辦理有關事宜。



五、外借管理:
(一)本局珍貴動產之外借對象,除有特殊情形經簽奉局長核准者外,以
      政府機構、公私立學校及非營利性法人為限。
(二)前款之外借,該借用單位應敘明使用目的、時間、地點、防護措施
      、運送時間、點交人員與方式、損害賠償及有關事項,簽請局長核
      可後,通知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配合辦理有關事宜。
(三)珍貴動產外借前,應以本局為受益人辦理適當金額及期間之保險,
      並由外借者負擔所需保險費用。
(四)外借及使用本局之珍貴動產,不得對本局及作者權益,有任何侵害
      之行為。



六、攝影、複印、複製管理:
    本局珍貴動產之攝影、複印、複製,以不提供原作品,僅提供作品之
    電子檔為限,借用單位應敘明使用目的、借用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
    。



七、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應製作珍貴動產庫房人員進出登記簿,詳實紀
    錄歷次進出人員之姓名、依據、時間及有關事項。



八、珍貴動產之庫房、展覽、複印、攝影、複製及外借管理等,其核可進
    出文件正本,除依規定必須歸檔者得以影本代替外,應移由珍貴動產
    業務承辦人併第七點登記簿,以專卷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九、本局財產管理單位應會同相關單位定期盤點珍貴動產,遇有遺失、損
    毀,應立即妥善處理。



十、珍貴不動產應由業務主辦單位,每年編列預算定期維護及修繕。



十一、業務主辦單位應每月派員巡察珍貴不動產並做成紀錄,如有毀損、
      遭人佔用或違法使用應立即處理。



十二、珍貴不動產再利用及委外經營,應於契約中明訂委託經營廠商應每
      年編列一定比例之維護預算,並將佐證資料及維護照片併入經營成
      果計畫書作為優先續約之依據。


十三、珍貴動產、不動產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得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
      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