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
保管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設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
支保管運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運用及管理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情形之督考。
(三)、本基金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都發局局長指派副
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派駐都發局參議一人。
(三)、本府都發局主任秘書。
(四)、本府都發局城鄉計畫科科長。
(五)、本府都發局都市更新工程科科長。
(六)、本府都發局綜合企劃科科長。
(七)、本府都發局會計室主任。
(八)、本府都發局政風室主任。
(九)、本府都發局秘書室主任。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
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之幕僚行政作業,由本府都發局秘書室承辦人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均不克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開會時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
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在此限。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委員會委員對於議案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應行迴避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
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請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十三、本府都發局年度所編列之基本需求,其預算需經法定程序審議通過
,無需送本委員會審議。
十四、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