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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家庭
        教育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指臺中市市立高中職及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
    二、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記大過以上
            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三、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
            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
            行為。


第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
        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違規情節輕重,依
        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書函等通訊方式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並提供改
            善建議。
    二、提供相關書面或視聽資料。
    三、進行家庭訪問。
    四、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與相關家庭教
            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五、其他適當方式。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前項第四款相
        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即通報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


第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
        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生活現況,並研擬家庭教
        育諮商或輔導優先順序、策略及資源籌措之方案,報臺中市家庭
        教育中心備查。


第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
        表。


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
        ,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
        諮商或輔導情形。
    前項檔案及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八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政、兒童少年輔
        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第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活動,其績效優良者
        ,教育局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