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本局為建立公正、公平、公開之遷調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參照「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及本局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三、本局人員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於本局所屬各機關(單位)間自請
調地:
(一)在現職機關(同分局、大隊、隊)或單位(局本部各科、室、中
心)服務滿一年,年資以月計算。(年資將滿一年之當月得請調)
(二)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不含年度因請公傷假、請延長病假
致考績考列丙等者),且獎懲相抵後累積未達申誡。
(三)未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七條停止遷調情形。
(四)特殊困難請調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三條附件六「警察人員
特殊困難請調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辦理,其中局本部
及(大)隊不得列入請調機關(單位),並以特困發生地所在分
局為限,另毗鄰本市行政區域之其他縣市所在鄉鎮亦得為特困請
調發生地,員警可特困請調毗鄰該特困發生地之所屬警察分局。
巡佐及警員等同一序列職務人員自請調地另依本局函發之定期請作業
規定辦理。
四、本局為落實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五條職期輪調及第十八條職務遷調
、業務輪調精神,補充規定如下:
(一)本局各單位承(兼)辦總務(庶務)、出納及承辦特定業務(正
心、正風、擴大臨檢)人員,應定期實施考核,以三年為一任,
期滿得連任一次,兩任期滿應調整業務職掌(單位)。
(二)各分局分駐(派出)所員警任滿六年(不含留職停薪期間年資)
,應調離原分駐(派出)所,但有具體重大(特殊)事證明確、
經考核確實且無風紀顧慮者,應由分局長保薦報局備查後,得准
於同一分駐(派出)所內調整不同警勤區;如於保薦期間發生違
法犯紀情事者,將追究保薦不實責任。
(三)保安警察大隊(特殊任務警力除外)、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
分隊長以三年為一任,期滿得連任一次,兩任期滿參照當事人志
願及眷居地等因素調整服務機關。(調離所屬隊、大隊)
(四)因業務需要或考核欠佳者,得隨時遷調。
五、對所屬人員因違反品操風紀或工作重大疏失或考核不佳,有人地不宜
之情,得詳敘具體事實主動報調,不受本要點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經主動報調人員,除有特殊理由外,四年內不得調回原報調(配賦)
機關(同分局、大隊、隊)或單位(局本部各科、室、中心)。
前項人員四年內不得以特殊困難為理由,請調原報調(配賦)機關或
單位。但主動報調後始發生特殊困難情形,經專案考核無虞且有必要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