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遏止逃漏,增裕市庫收入,並據以考核印花
稅應稅憑證查核人員作業績效,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
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工作實際承辦及規劃管控人員。
三、成績計算方式
(一)各分局成績評定標準依附表。
(二)各項成績分數加總即為總成績。
四、獎勵標準
(一)各分局經評比取前三名(以實際出力人員為敘獎對象)
1、總成績評定為第一名者,總嘉獎數三次(最高記功一次)。
2、總成績評定為第二名者,總嘉獎數二次。
3、總成績評定為第三名者,總嘉獎數一次。
(二)消費稅及管考科規劃管控人員:規劃各類檢查作業計畫人員,敘
嘉獎一次一名。
五、懲處標準
(一)年度檢查目標家數未達百分之七十,承辦人員記申誡一次;具不
可歸責事由者除外。
(二)年度檢查目標家數未達百分之六十,承辦人員記申誡二次;具不
可歸責事由者除外。
六、獎懲於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工作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