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發揮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
地功能,推廣文化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中心場地係指演講廳、會議室、音樂教室、視聽
放映室及簡報室。
第四條 舉辦文化活動者,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前項文化活動係指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及講座等相
關活動。但音樂教室以舉辦音樂性質相關活動為限。
第五條 前條申請應於下列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計畫書、切結書向
文化局提出,並繳交保證金:
一、每年一月起受理申請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
二、每年七月起受理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
前項申請經文化局核准者,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繳交場地使用
費。
使用費及保證金標準如附表。
第六條 公益團體舉辦之非營利公益講座,其場地使用費得減收二分之
ㄧ。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一、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主辦之活動。
二、文化局協辦之非售票公益文化活動。
第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
交之費用全部無息退還。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使用費全
額退還,保證金退還二分之ㄧ。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銷或廢
止其核准: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
四、推銷商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但文化活動出售門票不在此限。
五、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經勸導制止無效。
六、毀損場地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七、各種政黨政治活動、宗教活動。
八、一年內曾經違反本辦法或本中心管理規定情節重大,經文
化局認定不宜使用。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ㄧ,經撤銷或廢止核准使用者,其已繳交使
用費按未使用場次比例退還;其已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條 使用本中心場地及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入場人數不
得超過座位總數,並負責維護公共安全及秩序。
第十一條 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
收據,向文化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文化局查核無誤
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
清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向申請人追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