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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青年購屋貸款利息負擔,特訂定
    本要點。


二、辦理臺中市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之住宅應
    位於臺中市轄區。


三、申請者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已成年且未滿四十六歲。但未成年已結婚,或已於安置教養機
         構、寄養家庭結束安置而無法返家者,不在此限。
   (三)取得本府核發之當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以下簡稱
         本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
   (四)申請之住宅為申請者持有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
         有之申請日前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符合自建自購
         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抵押
         擔保品之規定。
    受補貼者應於核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符合前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本補貼核計及發放方式如下:
   (一)以申請時檢附之貸款餘額證明核計。貸款餘額額度新臺幣三百
         萬元以上者,補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不足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按比例核計補貼金額,並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二)自申請核准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性撥入受補貼者之郵政儲金帳
         戶。但受補貼者之郵政儲金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
         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受補貼者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
         將利息補貼撥入指定之郵政儲金帳戶。
    本補貼對受補貼者及其家庭成員就同一住宅以補貼一次為限。


五、申請本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申請者之郵
    政儲金簿封面影本及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條所
    定書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六、本補貼由本府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
   (一)申請資格。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計畫辦理戶數。
   (四)補貼方式。
   (五)受理申請之機關(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六)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七)其他必要事項。


七、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就當年度本方案審核通過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
         戶中,依提出申請日所檢附之資料及所具備之條件,進行審查
         。
   (二)經依前款審查合格者,本府應按公告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
         一個月內依本方案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序發給本補貼
         證明。
   (三)申請本補貼者如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公告辦理戶數時,本府
         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抽籤辦法由本府另公告
         之。


八、受補貼者不符本要點或違反本方案者,本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
    分,並追繳或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天數比例追繳其溢領之補貼。


九、本補貼配合本方案對受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但其家庭年收入
    、每人每月平均收入、非住宅之不動產價值、動產價值,不列入查核
    。


十、當年度經核定戶數未達計畫戶數時,本府得視辦理情形,調整本補貼
    計畫辦理戶數。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本方案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