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弘揚客家文化,推廣
客家語言、學術、藝文及民俗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範圍:
(一)客家語言推廣活動。
(二)客家文化推廣活動。
(三)客家學術調查研究。
(四)客家學術研討、研習活動。
(五)客家歌謠研習。
(六)客家民俗或其他文化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一般性補助: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立案團體或會址設立於本市行政區域
範圍內之民間客家、社會、學術、文化及文藝之團體。
(二)專案性補助:
1.受本會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客家文化活動之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
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
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三)教育推廣性補助:本市公私立幼兒園、各級學校及政府立案之
國內大學校院。
四、補助金額:
(一)一般性補助: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
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專案性補助:
符合專案性補助對象者,不受前款補助金額之限制。
(三)教育推廣性補助:為鼓勵教育機構投入客家語言傳承及文化紮
根之工作,凡本市公私立幼兒園及各級學校之申請案,得視申
請計畫辦理內容核定補助金額。
(四)對政府立案之國內各大學校院之補助金額,最高以補助該計畫
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五)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總金額占計畫總
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總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
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
監督。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於辦理活動一
個月前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會提出申請:
1.立案證書影本。
2.組織章程。
3.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
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若同一案
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4.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說明資料。
(二)申請單位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定給予補助,原
則上不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單位須備妥詳填地址並貼足郵
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會領回。
(三)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原則不予受理。但專案性補助得不受申
請期限之限制。
(四)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而表件不全者,本會得通知申請單位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
(一)一般性補助:由本會承辦單位依本要點進行初審,合格者,擬
具初審意見供承辦單位主管複審,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
以書面通知。
(二)專案性補助:
1.由本會設審查小組審查之。
2.審查小組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本會指定人員兼任之,並由本
會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
查。
3.審查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4.完成審查後,將核定結果函復各申請單位。
七、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推動客家文化保存、傳承與發揚的創新性、公益性。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對客家學術之影響程度。
(四)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
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五)過去辦理績效。
(六)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八、政策性補助不受第四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報奉核定後實施。
九、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
之輔助與考核。
十、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會查知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
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五年
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
不實情事者。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三)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及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四)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五)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六)未經本會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七)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一、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原則上於活動結束後辦理撥付,但補助款額度超過計畫
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者,得由受補助者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
,檢附領據送本會先行撥付二分之一或全部金額。
(二)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單位
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
),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項目
之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並依稅法及一般公認之會計製
作方式,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會辦理核銷;如為接受二個
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之金額明細表
,依前開方式向本會辦理核銷。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於辦理核銷時
,一併繳回。
(四)補助款之所得稅扣繳等事宜,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
(五)逾期未請領補助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且無
正當理由者,撤銷其補助,且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六)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活
動舉辦一週前函報本會重新核辦,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
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七)受補助者向本會辦理核銷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留存受補助者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
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
助一至五年。
十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者,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
有該等情事,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本會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
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
責任,並返還已請領之補助款,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本會得要求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
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
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受補助者應與其
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會辦理宣導工作時
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
時,依本會指定之「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字樣及呈現
方式,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