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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設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公辦市地重劃:
        1.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2.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3.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4.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5.重劃區土地分配異議之調處事項。
        6.抵費地之處理及財務結算之審議事項。
    (二)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
        1.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2.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費數額異議或拒不拆遷案件之調處事項
          。
    (三)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或副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處長。
    (七)正辦理中之公辦重劃區區長。
    (八)正辦理中之公辦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至六人,由重劃區土
        地所有權人推選之。但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九)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第八款委員應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完成推選。第七、八款之委
    員僅於所屬重劃區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並具發言及表決權,其聘期至
    該重劃區財務結算為止,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一項第九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由機關
    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綜理會務,開會時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集之。會議時,得邀請有
    關機關派員列席。於審議或調處案件時,並應依市地重劃辦法或獎勵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
    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七、本委員會得由主任委員於會議前,分請有關委員或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聽證主持人,或就市地重劃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委
    員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其執行情形應
    提會報告。



九、本委員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並不得承攬本市
    市地重劃區工程或重劃業務。


十、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