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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高齡新進員工個別工作指導獎勵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計畫目的:為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事業單位積極協助中高齡新
    進員工之職場適應並穩定就業,以促進中高齡勞動力運用,特訂定本
    計畫。

二、本計畫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以下簡稱就服處)。

三、適用對象及資格:
    (一)事業單位於本計畫公告之日後,進用45歲以上中高齡勞工從事全
        時工作或部分工時工作時,指派資深員工進行一對一個別工作指
        導。
    (二)事業單位應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立案登記所在地
        為本市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規定,且實際工作地須為本市轄內。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
        補助費。
    前項第一款所稱45歲以上中高齡勞工,係指受僱當日已滿45歲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
    政治團體及政黨。

四、事業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就服處確認符合資格後方能執行本計畫
    職缺招募,事業單位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個別工作指導獎勵計畫申請表(附件1)。
    (二)個別工作指導獎勵計畫同意書(附件2)。
    (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及工廠登記等資料或其他立案證明文件。
    (四)事業單位最近一期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
        件。
    (五)求才登記表(附件3)。
    (六)個別工作指導導師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就服處得不受理申請。

五、事業單位申請參與本計畫並獲同意後,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由就服處將所申請之個別工作指導職缺刊登於臺灣就業通網站。
(二)依申請之個別工作指導職缺辦理招募。
  (三)進用中高齡勞工後,填寫進用通知書(附件4)通知就服處。
  (四)中高齡勞工任職後,指派員工進行一對一指導,並撰寫輔導紀錄
        表。
  (五)依法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工退
        休金及支付雙方所約定之工資。
  (六)接受就服處不定期職場適應關懷輔導訪視 (附件5)。
  (七)指導期間期滿後配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及接受後續追蹤。

六、受指導中高齡勞工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事業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二)受指導期間配合撰寫輔導紀錄表。
    (三)配合就服處不定期職場適應關懷輔導訪視。
    (四)指導期間期滿後配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及接受後續追蹤。

七、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工作指導費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僱用全時工作者,獎勵每人每月5,000元;僱用部分工時工作者
        ,獎勵每人每小時30元,每月最高獎勵5,000元。
    (二)每位中高齡勞工之個別工作指導費,獎勵最長3個月為限,未滿1
        個月者,不予獎勵。
    (三)每一個事業單位最高獎勵9人次。
    個別工作指導期間之認定,自中高齡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
    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30日計算。

八、事業單位應於每位中高齡勞工個別工作指導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並
    至遲於本計畫辦理期程截止前,檢附下列資料送就服處審查及撥款:
    (一)申請個別工作指導獎勵計畫核准之公文。
    (二)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附件6)。
    (三)滿意度調查表─事業單位(附件7)。
    (四)滿意度調查表─新進中高齡勞工(附件8)。
    (五)輔導紀錄表(附件9)。
    (六)受指導員工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等文件。
    (七)中高齡勞工受指導期間差勤紀錄。
    事業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就服處得不受理申請。

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服處不發給個別工作指導費;已發給
    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經查證屬實。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際僱用中高齡新進員工。
    (四)勞雇雙方(含事業單位負責人)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及其配偶。
    (五)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或勞工於同一雇主或同一
        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就服處查核。
    (七)其他違反本計畫或勞工法令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事業單位之獎勵資格者,如已受領獎勵金,就
    服處以書面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獎勵金,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十、就服處依事業單位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訪查,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十一、實施期程:本計畫執行期間自受理公告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服處申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計
      畫支應,就服處依事業單位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補助額度,如當年度
      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並公告之。

十三、就服處依業務執行需要,得委託民間機構協助本計畫申請資料審查
      、進用情形追蹤、職場適應關懷輔導訪視、滿意度調查與後續追蹤
      關懷等事宜。

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