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原住民族語
言之推廣,鼓勵臺中市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
簡稱認證),並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臺中市四個月以上,並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
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原住民。
三、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中級:新臺幣一千元。
(二)中高級:新臺幣五千元。
(三)高級:新臺幣一萬元。
(四)優級: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申請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期限:
申請人應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
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一日止,檢附申請文件,親送或郵寄本會提
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6、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影本。
前項第二款申請文件由本會審核,如有遺漏或不符規定者,應通知申
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視為自願放
棄獎勵資格。
五、申請案件經本會審核合格並核定獎勵金後,獎勵金逕撥至第四點第一
項第二款第四目之金融帳戶。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會得撤銷並追回
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獎勵者。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之獎勵
金。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編列之預算為限。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