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提昇社會福利品質及
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依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
準(以下簡稱本府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各該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
及項目。
(二)政策性補助: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依政策需
要另定之。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社會局當年度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
力、本府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申請單位申請經常
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資本支出經
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收費(不含社會福利機構對院民(童)之相關收費)等。
四、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
出申請:
(一)全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
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其他一般性案件,於當年度一月、三月、六月、九月提出申請為
原則。但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補助新(改、增)建案,應於年度開
始前三個月及當年度三月底前提出為原則。
(三)政策性案件得依社會局政策推動需要隨時提出申請。
五、申請程序: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案件時,應依兒少、婦女、老人、身心
障礙者、社會救助、社區發展等項目,檢附應備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
請,但經社會局預先統籌分配之案件,不在此限。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計畫申請書。
(二)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2.依相關法規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單位,均應檢附公共安全檢
查合格證明文件。
3.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
、金額及核定函。
4.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
符。
5.其他。
七、審查作業:申請補助計畫經社會局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依本要
點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審核作業:
(一)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二)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本府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四)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五)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六)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但經社會局審核有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
(七)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八、財務處理:
(一)設立專戶:申請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存入專為辦理推展社會福
利補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
存款所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隔年
度一月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
(二)核定撥款:由社會局核定計畫編號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並填
具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受補助單位於核銷請款時應填具領款收
據並註明專戶帳號、統一編號、受補助單位地址、金融機構名稱
及戶名,加蓋受補助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
(出納人員應由專人為之)、經手人之職章、由社會局撥款入帳
。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請款。
(三)補助款之執行:
1.受補助單位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適用情形
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採購之監辦工作,
由社會局依法令規定核處。
2.社會局核定之補助案,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
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申請單位辦理採購招標案時,應依政
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
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進度及計畫總
經費時,應詳述理由,經社會局核准後方得辦理,未提報社會
局同意逕予變更者,不予補助該筆經費。
4.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及勻支。
5.計畫執行完成時,應將賸餘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連同
其他衍生收入(不含孳息收入)繳回辦理結案。補助款核銷結案
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之
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額。於必要
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四)會計作業: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1.受補助單位之組織人員分工明確、檔案保管制度健全經社會局
審核通過者,得留存原始憑證,並接受社會局不定期查核、作
成相關紀錄及通知審計機關。倘受補助單位不符上開條件或欲
檢附原始憑證辦理核銷作業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十五日內連
同核定公文、領據、收支清單、支出經費明細表、支出憑證簿
、原始憑證、計畫成果報告等送回社會局審核保存。
2.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十五日內連同核定
公文、領據辦理核銷,並檢附下列文件報社會局結案:
(1)收支清單。
(2)支出經費明細表。
(3)計畫成果報告。
3.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社會局原
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注意事項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社會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受補助單
位欲有人事或其他變動,原始憑證須一併轉移者,應函報社會
局。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社會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
辦理者,撤銷受補助單位原始憑證保管申請資格,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
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4.如經發現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者,除應繳回該
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5.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人員酬勞費(含薪資及年終獎金),應以
轉帳方式支付,俾利確認如實給薪及核銷,如有不當使用或強
迫回捐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6.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7.受補助單位提出原始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者,
得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社會局核定,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
報。
8.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
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社會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受補
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
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社會局。
九、督導及考核:
(一)社會局得隨時派員了解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帳目與計畫執行等相
關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依查核建議進行改
善,並得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二)督導考核由社會局業務單位、會計室、政風室及綜合企劃科之相
關人員組成查核小組辦理;如有需要得另邀專業人員參加。
(三)考核結果評定優良之公務機關單位,有功人員應予敘獎,執行不
力者應予懲處。
(四)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民間單位,納入相關福利類評鑑項
目予以獎勵,查有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者,計畫
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補助設施設備閒置或使用率低等,依其
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依法移送偵辦。
(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另定並公告之。
(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