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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志願服務隊組織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凝聚志願服務人員共識,增進志願服務人員自我成長,提升服務熱忱,協助本局業務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團隊組成:各分局為促進及提升志願服務績效,應將所屬志願服務人員組織志願服務隊;總局企劃服務科得協助相關事宜。

三、志願服務隊幹部職掌與組織分工
(一) 各志願服務隊幹部協助處理下列志願服務有關業務
1、志願服務人員招募事宜。
2、志願服務人員訓練及自我成長事宜。
3、志願服務人員聯繫及聯誼事宜。
4、志願服務隊各項會議召集事宜。
5、其他配合整體志願服務業務推展相關事宜。
(二) 組織分工
1、各隊設置志願服務人員督導長一人,由各分局承辦志願服務業務所屬之股長擔 任,負責統籌志願服務人員之召訓及配合整體志願服務之執行與推動等。
2、各隊設置督導員一人,由志願服務人員督導長遴選或兼任,輔佐督導長負責該隊人事管理、考評及各項服務工作之實務輔導。
3、各隊設置隊長一人,由志願服務人員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擔任了解隊員需要及反映隊員意見,作為隊員與各分局溝通橋樑,並綜理全隊事務。
4、隊長任期為一年,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得重新改選並擔任至原任期屆滿。


四、各分局志願服務業務承辦人職務
(一)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統計次年度志願服務人員人數,每月應編製志願服務人員表送企劃服務科備參。
(二)每年至少舉辦志願服務人員座談會(聯誼會)一次,聽取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心得分享與建議,同時由志願服務人員票選次年度志願服務人員隊長。
(三)配合總局企劃服務科志願服務業務之推動,協助辦理教育訓練、召開會議、志願服務人員福利、獎勵資格填報等事宜。
(四)應確實於本局內網志願服務人員管理系統及內政部全球志願服務整合系統登載志願服務人員基本資料、服務及訓練時數,以維護志願服務人員基本資料及服務紀錄之健全;另於當年度一月、七月月收回各志願服務人員之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所屬志願服務人員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日期、服務時數並加蓋服務運用單位章及登錄人員職名章。
(五)每年十二月前就上年度志願服務人員之出勤紀錄、服務情形及團隊精神等項目進行考核完畢,並填報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表作為辦理獎勵、續任及解職之依據。


五、各隊應備置下列文件
(一)志願服務人員資料卡(附表一):經面談甄選合格後填寫,作為建立志願服務人員管理資料使用。
(二)志願服務人員簽到、退表(附表二)、請假單(附表三)、志工服務品質表(附表四):紀錄志願服務人員之出勤、服務情形、團隊精神等,以有效管理志願服務人員服務績效。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