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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家屬住宿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強化
    居家隔離及檢疫之成效,補助應受居家隔離或檢疫者之家屬入住本市
    之旅館業或民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填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所載之隔離或檢疫
    開始日前已連續設籍本市滿三個月以上的市民(以下簡稱受隔離或受
    檢疫者),且於受隔離或受檢疫之期間未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其家屬於其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間入住本市
    領有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以下簡稱本市
    旅宿),得申請補助住宿費用。


四、前點得申請補助之家屬,係以受隔離或受檢疫者之配偶、二親等內之
    血親或姻親,且與受隔離或受檢疫者共同居住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
    通知書所載同一地址為限。


五、受隔離或受檢疫者之家屬,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載明之隔離
    或檢疫期間始日起,連續入住同一本市旅宿達十四天且未與受隔離者
    或受檢疫者有接觸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且每戶申請以一次為
    限。但入住期間與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載明之始日或解除日不
    一致,其有正當事由且經主管機關審認核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連續入住同一本市旅宿未達十四天者,以實際連續入
    住天數,按比例補助。


六、申請本要點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入住本市旅宿結束日之次日起
    二年內提出,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核定發放補助:
    (一)申請書。
    (二)受隔離或檢疫者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及同居親屬切結書。
    (四)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影本。
    (五)本市旅宿之發票(收據)影本及旅宿入住證明。
    (六)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未成年人檢附)。
    (七)申請人本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七、申請未依程序或文件不齊備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經審查相關文件資料有疑義者,得要求申請人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逾期未為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
    駁回其申請。


八、申請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者,撤銷補助處分並不予撥款
    ;已撥款者,追回已撥付款項。涉有法律責任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