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機制,讓關心臺
中市政發展之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臺中專區(以下簡稱參
與平臺)就公共政策提供創意見解或政策建言,並於本府各機關研訂
或執行重大政策時開放政策討論,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權責機關:指業務主管之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二)政策參與:指創新提案及政策諮詢。
(三)創新提案:指民眾提供創意見解或政策建言。
(四)政策諮詢:指權責機關就重大政策、社會關注議題,公開徵集民
眾意見。
三、民眾於參與平臺之政策參與方式如下:
(一)創新提案:民眾利用參與平臺之提點子功能,提供創意見解或政
策建言。
(二)政策諮詢:由權責機關就其主管或跨機關業務,於政策形成前、
執行或評估階段,主動利用參與平臺之眾開講功能,公開徵集民
眾意見。
四、民眾之政策參與應為市民權益相關之見解或建言,並以本府及所屬各
機關之業務範圍為限。
五、政策參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隱藏,並以參與平臺服務信
箱通知政策參與者:
(一)有恐嚇、猥褻、誹謗、詐欺、公然侮辱或其他不法行為之虞。
(二)侵害他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涉及種族、宗教及性別歧視、人身攻擊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等情事
。
(四)有引起民事、刑事責任之虞或法院審理中之司法案件。
(五)提議內容訴求不明確或僅涉及個人權益,或屬網路虛擬之人、事
、物或屬商業自主管理行為、品牌或具廣告行為之個案提議。
(六)涉及國家機密。
(七)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八)非屬前點之政策參與範圍。
六、政策參與者之個人資料等相關權益,依相關法令保障。
七、本府設參與平臺營運小組(以下簡稱營運小組),負責參與平臺之規
劃、協調、創新提案與政策諮詢作業檢核及運作等事項。
前項營運小組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員組成。
八、創新提案作業流程包含下列四個階段:
(一)提議:
1.民眾利用多元帳號登入並進行系統驗證後,始得提議。
2.提議格式包含主題、內容或建議事項、利益與影響及佐證資料
等,並以文字方式論述。
3.提議者得依需求選擇參與平臺提供之提議協作服務,開放其他
民眾協助修改提議名稱或內容,時間以三十日為限;屆期未送
進提議程序者,由營運小組將協作之提議移至參與平臺專區供
查詢。
4.提議者可選擇該提議之權責機關;無法確定權責機關,得由營
運小組協助判斷歸屬。營運小組發現提議者所選擇之權責機關
有誤時,得變更提議者所選擇之權責機關。
5.提議者提議前,得參考參與平臺提供之相同或類似之歷史提議
。
6.提議者送出提議後,自次日起進入檢核程序。
(二)檢核:
1.由營運小組依提議內容進行檢核,檢核時程不得逾三個工作日
。
2.提議內容經營運小組檢核無第五點規定之情事者,自次日起進
入附議程序,並由營運小組以電子郵件通知提議者。
3.檢核發現有疑義、內容未明確或與附議中之提議重複者,應由
營運小組敘明理由回復提議者,不進入附議程序。
4.提議者得撤回提議。但於檢核通過後即不得撤回。
5.確認權責機關:
(1)營運小組依提議內容通知權責機關進行確認。
(2)權責機關應確認提議內容歸屬之正確性;若提議內容屬於
該權責機關之所屬機關主管業務者,應協調該所屬機關辦
理。
(3)權責機關有兩個以上時,由營運小組協調主、協辦機關;
經協調仍有爭議者,均應並列為主辦機關。
(4)權責機關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回復確認,未回復者,視為確
認。如有疑義,由營運小組與權責機關共同研商。
(三)附議:
1.民眾利用多元帳號登入並進行系統驗證後,始得附議。
2.提議應於六十日內完成一千五百份附議,始能成案。
3.達到成案門檻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營運小組通知提議者
及權責機關。
4.附議方式以點擊附議功能鍵累積附議數,並得表示意見。點擊
後不得取消。
5.附議過程中開放留言,權責機關應適時關切附議進度。
6.已進入附議程序之提議,經權責機關確認其內容非屬本府及所
屬機關之業務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營運小組;營運小組
應移除該提議,並通知提議者。
(四)回應:
1.權責機關應針對每一成案之提議評估納入政策推動之可行性,
另對於相同或類似之成案提議,權責機關得併案辦理。
2.權責機關對於成案之提議,應研擬具體回應,並視需要召開研
商會議,邀集提議者、相關機關、提議內容利害關係人(團體)
及附議民眾代表共同討論。
3.權責機關應說明成案之內容參採情形及理由,包含納入研議、
參採情形(全部參採、部分參採)、不予採納等,並將回應資料
公開於參與平臺。
4.權責機關處理及回應之期限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但
不得超過一個月,並應於參與平臺敘明理由。
九、政策諮詢作業流程包含下列二個階段:
(一)公開徵詢:
1.權責機關得就預計推動、規劃中或已執行之重大政策方案及社
會關注議題,主動於參與平臺公開徵詢民眾意見,引導民眾聚
焦討論,俾利政策完善及順利執行。
2.每一政策討論期程不得少於二星期,並以三個月為限。
(二)綜整回應:
權責機關應於政策討論期程屆滿後十四日內彙整意見綜整回應,
並得視需求與意見表達者進行溝通討論。若未能於期間內完成回
應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並應於參與平臺
敘明理由。
十、參與平臺於全國性選舉或公民投票之投票當日前六十日內,暫停提議
及附議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