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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治理平臺人文形塑行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臺中市臺三線客庄
    浪漫大道治理平臺設置要點」規定執行幕僚作業,推動本市轄內國家
    級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人文形塑政策,特設「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
    員會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治理平臺人文形塑行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市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治理平臺幕僚作業。
    (二)統籌邀集本市轄內國家級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人文形塑政策相關
        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行動小組會議,督導、協調及控管推動進度
        。
    (三)其他有關推動本市轄內國家級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建設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會主任秘書。
    (二)本會專門委員。
    (三)本會規劃推展組組長。
    (四)本會文教發展組組長。
    (五)本會綜合業務組組長。
    (六)本會規劃推展組專員。
    (七)本會文教發展組專員。
    (八)本會綜合業務組專員。
    (九)本會主計人員。
    (十)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十款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主任秘書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執行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綜合業務組辦理。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
    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派人員代理之。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七、本小組組成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