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
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本市市長(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兼任
,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三人由副市長擔任,執行長一
人由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襄
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四、本中心平時日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編組成員輪值運作,為常時三級開設,隨時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保
持密切聯繫,落實災情查報通報機制。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中心平時輪值人員應將接獲之訊息立
即通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該機關首長應即報告本中心指
揮官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提昇本中心開設層級之具體建議,
經指揮官決定後,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立即通知相關機關
進駐作業。
本市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知須成立本中心時,應立即由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簽請指揮官成立。
五、提昇開設層級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提昇
開設層級。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
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可能進入暴風圈範圍時,經
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
水利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臺中市政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
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臺中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臺中市政府衛生
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
警察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臺
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臺中市政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臺中市災害防救
辦公室(以下簡稱災防辦)、臺中市後備指揮部(以下
簡稱後指部)等機關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進
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市列入
警戒區範圍,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水利局、臺
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建設局、交通局
、都發局、社會局、新聞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旅局)、農業局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研考會、臺
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臺中
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稱運動局)、災防辦、後指部、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二工處)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以下簡稱第
三岸巡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中氣象站(以下簡稱
臺中氣象站)、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以下簡稱三
河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以下簡
稱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營運處(以下簡稱中華電台中營運處)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中水局)等機
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
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
(二)震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五級以上,或
本市有災情發生,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水利局、教育
局、建設局、交通局、都發局、社會局、新聞局、環保局
、衛生局、警察局、運動局、災防辦、後指部等機關派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地震強度及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預
估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情嚴重、亟待救援
,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經發局、水利局、教育局、建設局、交通局、都發局、
勞工局、社會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
、新聞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研
考會、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臺中市
政府政風處、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文化局、觀旅
局、農業局、原民會、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
下簡稱客委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運動局、災
防辦、後指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以下簡
稱臺中區監理所)、二工處、第三岸巡隊、臺中氣象站
、第三河川局、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
、中華電台中營運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營業處(以下簡稱中油台中營業處)、中華
民國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以下簡稱紅十字會臺中市支
會)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地震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
重,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宿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
亟待救援,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交通局、都發局、經發局
、社會局、新聞局、研考會、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防辦、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台中
營運處、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水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經水利局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派員進駐水利局水情中心。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二十四小時
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通知經發局、交通局、都發局、建
設局、民政局、社會局、環保局、衛生局、消防局、警
察局、災防辦、後指部等機關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臺中市雨量
站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氣
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
超大豪雨特報,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建設局、教
育局、消防局、交通局、都發局、社會局、
新聞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觀旅局
、農業局、原民會、研考會、災防辦、後指
部、臺中區監理所、二區工處、第三岸巡隊
、臺中氣象站、三河局、台電台中區營業處
、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台中營運處、
瓦斯事業機構、中油台中營業處、紅十字會
臺中市支會、中水局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以上
,且經濟部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經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發局通知民政局、水利局、新聞局、建設局
、研考會、農業局、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防辦、後指部、臺中氣象站、三河局、台水第四區管理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中水局等機關首
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發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情況持續惡化,無
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估計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
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一所以上一
次變電所、三所以上一次配電變電所、三所以上二次變
電所或本市二分之一以上停電,預估於二十四小時內無
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
經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發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交通局、社會局
、新聞局、研考會、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防辦、台電台中區營業處、中油台中營業處、災害所在地瓦
斯事業機構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中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
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
情發生之虞,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農業局通知民政局、新聞局、研考會、建設局
、交通局、社會局、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防辦、後指部、臺中氣象站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
情嚴重,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通知民政局、農業局、建設局、交通局
、社會局、新聞局、經發局、研考會、消防局、環保局、衛
生局、警察局、災防辦、後指部、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
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台中營運處、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
構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社會局、新聞局
、研考會、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經發局、災
防辦、後指部、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
華電台中營運處、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中油台中營業
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經交通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社會局、新聞局
、研考會、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防辦等機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
失蹤,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環保局通知民政局、社會局、新聞局、研考
會、交通局、建設局、農業局、經發局、消防局、衛生局
、警察局、災防辦、後指部、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
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中營運處及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
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海嘯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且本市位於海嘯警戒
區時,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建設局、教育
局、水利局、交通局、都發局、社會局、新聞局、環保局
、衛生局、警察局、觀旅局、農業局、災防辦、後指部、
第三岸巡隊、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
華電台中營運處、瓦斯事業機構、中油台中營業處、紅十
字會臺中市支會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中央成立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變應中心或緊急
應變小組,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農業局通知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經發
局、交通局、新聞局、民政局、地政局、都發局、秘書處
、災防辦、後指部及各區公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
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空氣品質指標
AQI>400)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經環保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環保局通知經發局、建設局、教育局、勞工
局、農業局、民政局、衛生局、社會局、地政局、新聞局
、交通局、都發局、消防局、警察局、觀旅局、研考會、
災防辦、後指部、臺中氣象站及三河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
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十五)海難
1.開設時機:船舶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局通知民政局、社會局、新聞局、研考
會、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防辦、後指部
、第三岸巡隊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放射性物質意外、輻射彈等輻射
災害事件、境外核災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通知發生重大
輻射災害事件,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教育局、建設
局、交通局、勞工局、社會局、新聞局、研考會、環保局
、衛生局、警察局、農業局、災防辦、後指部等機關首長
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十七)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局研
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衛生局通知民政局、交通局、勞工局、警察
局、消防局、災防辦、研考會、新聞局、秘書處、財政局
、教育局、觀旅局、地政局、主計處、中華電信、紅十字
會臺中市支會之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本中心防救災機關(單位)任務如下:
(一)秘書處:
1.綜合協調各項災害防救及全盤行政庶務事項之協調及執行事
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1.發布本市停止上課、上班情形。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1.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支付等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新聞局:
1.負責災情新聞發布與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等事項。
2.本中心與災區傳播媒體單位採訪招待、管理及災情發布內容
管制相關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研考會:
1.辦理相關機關災後復建工程列管事項。
2.辦理相關會議指裁示事項之列管追蹤。
3.督導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是否依規定進駐。
4.管考進駐單位是否落實災情管控及按時提報各類表件
5.協助於本市官方網站開設防救災資訊專區,並管考各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是否落實公開資料更新。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1.辦理有關災害政風相關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1.配合中央政策洽商金融機構協助辦理農、工、商業資金融通
及受災民眾復建貸款事宜。
2.辦理其他有關財政及業務權責事項。
(八)水利局:
1.辦理水災及土石流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疏浚措施、洩洪、河川水位及洪水
預警之提供與通報事項。
3.辦理堤防、排水設施、災情查報、傳遞、統計事宜。
4.辦理山坡地範圍內治山防洪野溪工程搶修、搶險事項。
5.規劃本市抽水機具預布、抽水站巡檢及受災地區抽(排)水
事宜。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九)建設局
1.辦理道路、橋樑、公園綠地搶修、災情查報、傳遞、統計事
宜。
2.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宜
。
3.協調港埠防救災害及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4.督導本市在建工程加固事宜。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都發局:
1.危險建築物、構造物限制使用或通知限期拆除與補強事項。
2.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
3.督導本市廣告招牌拆除及改善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民政局:
1.督導各區公所辦理有關災情查報事項。
2.督導各區公所對各災害潛勢區域執行勸導、疏散或強制撤
離措施。
3.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4.協調動員國軍支援各項災害之搶救及災區復舊等事宜。
5.軍方支援部隊接待及給養調查事項。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社會局:
1.救災民生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2.督導各區公所辦理受災民眾救濟口糧、救濟金應急發放事
項。
3.各界捐贈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4.督導社會福利機構災害處理事項。
5.督導各區公所辦理避難收容處所之規劃、指定、分配布置
管理事項。
6.督導各區公所辦理受災民眾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
管理事項。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教育局:
1.協助社會局受災民眾收容,學校借用及教室災害復原重建
事項。
2.各教育機關、機構災害處理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四)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1.辦理有關災害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交通局:
1.辦理空難、陸上交通事故及海難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
項。
2.交通運輸系統與設施災害防救措施之督導、損失評估、災
情之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3.協助調用公共運輸(陸、海、空運)及國道交通工具車輛
配合受災民眾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等運輸事
項。
4.鐵公路、航空交通狀況之彙整。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六)經發局:
1.辦理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成立本中
心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災
害防救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彙整、聯
繫等事項。
3.督導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勞工局:
1.有關受災民眾就業輔導事項。
2.提醒各事業單位加強防災工作、高風險事業單位巡查、災
情處置狀況、事業單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通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文化局:
1.負責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負責古蹟文物災損搶修(救)、災情彙整、查報、重建復
舊工作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九)地政局:
1.災害發生後有關救災土地緊急徵用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環保局: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懸浮微粒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
業事項。
2.負責災區環境監測、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災區消毒工作等事
宜。
3.負責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懸浮微粒災害應變相關
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廠家處理善後事項。
4.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一)衛生局: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災區救護站之規劃、設立、運作與藥品衛材調度事項。
3.醫療機構之指揮調配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照
顧事項。
4.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5.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6.督導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發生災害應變處理。
7.運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提供災情死傷及住院人數等相關
資料。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二)警察局:
1.負責災區屍體相驗處理、現場警戒、治安維護、交通管
制、秩序維持等相關事項。
2.配合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災區與交通狀況
之查報、外僑災害之處理、應變戒備協調支援等相關事
宜。
3.督導各警察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等事宜
。
4.對於災害危險潛勢區域,配合執行勸導及強制撤離;或
依指揮官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配合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
進入或命其離去措施。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三)消防局:
1.辦理颱風、地震、火災、爆炸災害、海嘯、輻射災害成
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執行災害通報、警報、災情蒐集、評估,並督導各消防
單位執行災害防救事宜。
3.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搶救、救助、到院前緊急救護及民眾
重大傷亡查報有關事宜。
4.災害搶救過程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四)農業局:
1.辦理寒害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3.協調糧食儲備、供給、運用事項。
4.辦理有關林木損失調查事項。
5.辦理動植物疫災防疫處置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五)觀旅局:
1.督辦本市風景特定區、風景區、遊樂區、海水浴場及休
閒型自行車道等災害搶修搶險事項。
2.平日及災時防災宣導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六)原民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受災民眾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
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受災民眾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七)客委會:
1.協調客家地區受災民眾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
2.協調客家地區受災民眾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客家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客家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客家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八)地稅局: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運動局:
1.協助開設運動場館作為臨時避難收容處所。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災防辦:
1.協助災情傳遞彙整及緊急快速通報各有關單位成立處理重
大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事宜。
2.本中心成立期間橫向溝通及協調聯繫事項。
3.本市災害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及檢討。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一)後指部:
1.協調國軍支援救災項目兵力申請。
2.提供轄內基本戰力及國軍救災能力。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二)臺中區監理所:
1.協助提供運送災區受災民眾之各項運輸交通工具資料。
2.協助災區人員、物資之疏散運送。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三)二工處:
1.辦理有關二工處所轄道路、橋樑設施緊急搶修事項。
2.道路、橋樑設施災情查報及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四)第三岸巡隊:
1.海難事件搶救事宜。
2.颱風期間協助大陸漁工上岸避難及人員管制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五)臺中氣象站:
1.提供各項氣象資料、通報及預報。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六)三河局:
1.協助中央管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通報之提供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七)台電台中區營業處:
1.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復供
電之復舊等事宜。
2.電力災害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八)台水第四區管理處:
1.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與復舊等事宜。
2.自來水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九)中華電台中營運處:
1.電信輸配、緊急搶救與電信恢復之復舊等事宜。
2.電信災害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災區架設緊急通訊設備、器材設施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瓦斯事業機構:
1.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
復供氣等復舊工作。
2.天然氣管線搶救供應及災情查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一)中油台中營業處:
1.中油油料管線路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復舊工
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二)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
1.協助救濟物資之調度、運送及發放。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
1.農田水灌溉渠道閘門控管。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四)中水局:
1.轄管水庫放水預警通報、水源供應等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消防局(本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一百一十九號五樓
),供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
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本
市備援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本市豐原
區圓環北路一段三百二十一號四樓)。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得視緊急應變需要另擇適當地點成立。
(二)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
會報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派員進駐或撤離
。
(三)水災三級開設之撤除時機、工作會報召開、督考機制等運作方
式,由水利局訂定相關規定。
(四)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編組單位應指派熟稔救災資源分配
、調度,並具決策權之股(課)長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之專
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機關或單位防救災緊急應
變及相關協調事宜。
(五)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代理人)應召開工作會報
,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
變措施。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
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代理人)報告處
置狀況。
(七)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或代理人)之
指揮、協調及整合。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應完成開設期間各項案件處
理工作,並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及各項交辦
事項之辦理情形,送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
。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九)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負責災害期間本
中心作業人員與災區救災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八、召開工作會報
(一)召開時間:定於每日九時及二十時召開,並得視災情需要彈性調
整。
(二)與會人員層級:由指揮官(或代理人)主持工作會報,市府各進駐
局處首長(或代理人)必須到場與會,並建立通報及管制機制,以
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
九、督考機制
(一)市府長官輪值部分,編排本中心開設期間督導輪值(副秘書長以
上層級),以掌握各類災情狀況,綜理災害應變工作。
(二)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派簡任級人員輪值督導,以進行災
情管控及協調相關事宜。
(三)研考會:
1.進行相關會議指裁示事項之列管追蹤。
2.督導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是否依規定進駐。
3.管考進駐單位是否落實災情管控及按時提報各類表件與防救災
資訊公開專屬網頁專區資料更新情形。
十、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中心防救災
機關(單位)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
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業務主管
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
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
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
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
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
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十一、縮小編組及回復平時運作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本中心指揮官得縮小編
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回復平時運作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
位自行管制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報告本中心指揮官回
復平時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