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公務車輛、重機械管
理,並督導駕駛人善盡優良駕駛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重機械指供公務而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含公
務車及特種車)、重機械。
本要點所稱特種車,指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及本局各單位使用有
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重機械指非屬汽車範圍
之動力機械。
三、本局員工駕駛公務車輛、重機械發生事故或重大過失致有毀損者,其
肇事者除行政責任懲處外,應依肇事責任比例分擔維修費,分擔比例
如下:
(一)酒後駕駛車輛致事故者,應全額負擔維修費。
(二)非因公務駕駛車輛致事故者,應全額負擔維修費。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例:超速、闖紅燈..等)致肇事者
,應全額負擔維修費。
(四)駕駛重機械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向公路監理單位申請登記領用
牌證及核發臨時通行證,而自行行駛道路致事故者,應全額負擔
維修費。
(五)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致事故者,應全額負擔維修費。
(六)除上述規定外,駕駛車輛、重機械致毀損由本局支付維修費,肇
事者應依肇事責任比例負擔維修費(例:肇責二成,本局支出維
修費一萬元,向肇事者求償二仟元);如無法判定肇事責任或可
完全歸責於肇事者,肇事者負擔維修費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並以新臺幣參萬元為上限,但公款支付部分,倘經審計機關剔除
追繳,應向肇事者進行追償。
四、本局員工因公駕駛公務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法令
遭致罰鍰時,應自行繳納罰鍰。
五、本局員工私自駕駛公務車輛外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追究行政責任。
(二)發生交通事故致公務車輛損壞,應自行負擔全額修復費。
(三)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傷亡,應自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六、公務車輛、重機械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
該車保管人應依據審計法第58條規定,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後再據以辦理。
七、公務車輛未辦理定期檢查、臨時檢查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遭罰鍰
處分者,車輛保管人應負責支付罰鍰,不得以公款墊付。
八、駕駛公務車輛、重機械發生事故時,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應依下列事項
辦理:
(一)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迅作處理,並通知警察機關。
(二)通知本局秘書室或各區清潔隊車輛管理人員轉報保險公司。
(三)事故發生後五日內簽報事故報告。
九、車輛肇事後應依下列事項作善後處理:
(一)刑事部分應依法處理。
(二)民事部分由司法機關審理或由當事雙方成立和解。
(三)車輛肇事如有傷亡,依照規定賠償,並依車輛保險契約規定通
知保險機構辦理理賠。
(四)追究駕駛人或隨車人員行政責任。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作業及
管理使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