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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作業規範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為補助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推動
    更生保護事業,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
    處理原則及更生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經費(以下簡稱本補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
    下:
    (一)補助經費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除因
        不可抗力之情事者外,應先陳報法制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四)本補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執行完畢。


三、申請本補助經費時,應檢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法制局提出申請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經法制局核定後予以補助之。


四、補助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支出憑證之處理如下:
    (一)補助經費分二期核撥經費:
        1.第一期款於本補助經費完成法定預算審查程序後,由受補助團
          體檢送領據來函請領。
        2.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完畢後,由受補助團體檢送領據及成果報
          告(含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執行補助經費支用明細表及支
          出憑證裝訂成冊,送法制局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
        扣繳。
    (三)補助經費支出憑證之處理:
        1.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2.受補助團體經報法制局同意自行留存前開支出憑證者,得憑領
          據及經費支用明細表結報,法制局得派員督導及審核相關憑證
          。
        3.受補助團體留存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法制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
          情形,函報法制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4.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受補助團體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者,得
        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法制局核定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


五、受補助團體已領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繳回
    法制局。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
    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六、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團體之採購及會計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會計之相關
        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團體於執行計畫辦理正式活動時,法制局得派員督導。
    (三)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法制局年度考核項目。


七、受補助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制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
    或一部之補助經費,並得對該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一)檢送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情事。
    (二)未依計畫書確實執行或未經法制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三)其他違反本規範行為。
    法制局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經費,應以書面通知
    受補助團體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補助經費,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


八、本補助經費由法制局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