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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二人至二
    十五人,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
    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
    士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派
    (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代表機關
    、機構或團體出任,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相關業務人
    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針對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
    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醫療爭議調處事項,得由主任委員另行逐次邀請部分委員或依需求聘
    請法學、醫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召開臨時會予以調處。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