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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五人,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就不具民意
    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
    ,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
    得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代
    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應隨其本職同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相關業務人
    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席
    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應由委員推派一人為主席。
    針對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會議之審議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得由主任委員另行逐次邀請部分委員或得
    依需求聘請法學、醫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召開臨時會予以調處。


六、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由主任委員另行逐次邀請
    、聘請醫療調處醫療糾紛事項之委員、專家學者,其出席費、車馬費
    依「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