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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駕駛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護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
    、駕駛身心健康,推動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期達到早期發
    現早期治療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四十歲以上編制內工友、技  
    工及駕駛。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每次補助新臺幣三
    千五百元。

四、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受檢人員應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公假申請,
    並辦妥請假手續始得前往檢查,並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

五、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  
    行覓妥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或機構排定檢查。

六、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應於完成健康檢查後一個月內,
    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
    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補助,逾期視同放棄。

七、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

八、年度內留職停薪者於復職後始得申請本要點健康檢查補助。年度內退
    休人員,得列為受檢對象,但應於退休前完成檢查。

九、有關清潔隊員及測量助理,服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