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護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
、駕駛身心健康,推動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期達到早期發
現早期治療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四十歲以上編制內工友、技
工及駕駛。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每次補助新臺幣三
千五百元。
四、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受檢人員應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公假申請,
並辦妥請假手續始得前往檢查,並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
五、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
行覓妥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或機構排定檢查。
六、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應於完成健康檢查後一個月內,
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
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補助,逾期視同放棄。
七、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
八、年度內留職停薪者於復職後始得申請本要點健康檢查補助。年度內退
休人員,得列為受檢對象,但應於退休前完成檢查。
九、有關清潔隊員及測量助理,服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