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為鼓勵臺中市里長及鄰長
協助辦理動物保護及動物防疫相關業務,推廣尊重生命理念,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臺中市現任里長及鄰長。
三、本要點獎勵標準如下:
(一)協助借用場地辦理動物保護及動物防疫相關業務。
(二)與動保處合作推行動物保護及動物防疫相關計畫,有具體績效
。
(三)與動物保護團體合作推行動物保護及動物防疫相關計畫,有具
體績效,並由該團體具名推薦。
(四)積極推動動物保護及動物防疫相關業務,有具體績效。
四、符合前點獎勵標準之一者,動保處得以下列方式給予獎勵:
(一)頒發獎牌或獎勵狀。
(二)辦理公開表揚儀式。
五、最近五年曾違反動物保護法或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行政
處分、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予以撤銷。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