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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獎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客語之推廣,鼓勵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會申請獎勵金:
    (一)設籍於本市之民眾。
    (二)報考當年度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經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
        。


三、申請人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起三十日內
    ,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發獎勵金,以親送或掛號方式寄達本會(以郵戳
    為憑):
    (一)申請表。
    (二)收據與申請人之金融帳戶資料。
    (三)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申請人逾越申請期限者,本會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提供資料如有錯誤或缺漏,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視為撤回申請。


四、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得依第三點所規定之申請期限,檢附下列文件,
    以團體申請方式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各申請人請領清冊彙整表。
   (二)學校收據及匯款資料。
   (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前項團體申請,本會將統一核發獎勵金予學校,並由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前點第二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本點準用之。


五、本要點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經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五百元。
   (二)經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
   (三)經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人就同一級別、同一腔調之認證,曾經受有同一機關獎勵者,
    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
    申請人就同一腔調如已申請核發較高級別客語認證之獎勵金,其不
    得再以較低級別客語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獎勵金之核准,並命申請人
    返還已核發之獎勵金:
   (一)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不實等情事。
   (二)申請人違反第六點規定重複申請者。
   (三)其他違背法令情形。
   申請人逾期未返還獎勵金者,本會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之。


八、本要點得視各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本會酌予調整獎勵額度或不
    予發給。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訂之。

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