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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照護本局同仁身心健康,
    推動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期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效,
    進而營造健康活力組織,以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補助費用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局長、
       副局長、主任秘書。
 (二)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健
       康檢查費新臺幣八千元之適用對象: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
       十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
 (三)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七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
       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
       年滿四十歲以上者。
 (四)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局
       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年滿四十歲以上者。
 (五)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局
       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未滿四十歲者。
  前述各項年齡標準,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核定於當年度退休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仍應符合受檢規定,並
  於退休前完成受檢。
  上述所列對象同時符合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擇一受檢;受檢人員
  當年度因職務異動致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者,得選擇申請
  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但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


三、受檢人員須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事先提出公假申請,辦妥請假手
    續方得前往檢查,內勤人員核給公假一日,外勤人員核給公假半日
    (八時至十八時,以下同);如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
    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本局得依其檢附之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
    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年一次核
    給公假半日前往受檢;公務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依行
    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自費參
    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
    人檢附受檢證明文件。  
    當年度以自費或受補助健檢者,內勤人員以公假一日為限,外勤人
    員以公假半日為限。
    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
    行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
    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
    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
    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
    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
    補助。
    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
    助。
    本局應繕造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管。


四、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科目列支。

五、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