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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局性別平等業務,
    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宜。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事宜。
    (四)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其餘
    委員十四人由局長就本局各單位股長級以上人員指定之,委員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所需之事務性工作由人事室性別業務承辦人員辦理之,本局
    各單位並應指派一人擔任單位之性別聯絡窗口,負責性別主流相關
    業務之處理與聯繫。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
    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
    不予補聘。


五、本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六、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
    席。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非本局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