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獎勵民間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供公眾使
用,以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第三條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承租人及地上權人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
外停車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交通局予以獎助:
一、依交通部訂定之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
出申請,並經交通局核准者。
二、具有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格位,且供公眾使用者不少於全
部格位之二分之一者。
三、收費費率符合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者。
本辦法施行前已供公眾使用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合於前項規定
者,亦得申請獎助。
第四條 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停車場路床完成後之路床滾壓、碎石級配鋪設,瀝青混凝
土面層鋪設。
二、停車場格位及出入動線之標繪。
三、停車場外臨近路口停車場指示標誌之設置。
前項第三款指示標誌之型式、數量,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辦理。
第一項獎助,每一停車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之一 本辦法獎助額度規定如下:
一、設置汽車停車格位二十格以下者,獎助工程經費最高
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設置汽車停車格位超過二十格者,按交通局估算工程
經費三分之二額度獎助之。但供公眾三年免費停車者
以全額獎助之,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三、採用透水性鋪面之平面停車場,額外增加獎助工程經
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獎助以支應工程施作費用方式為之。
第五條 申請獎助經交通局核准並取得停車場證後二年內,不得將停車
場移供其他用途。但停車場免費供公眾使用者,其期間得縮短為一
年。
第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交通局撤銷獎助者,應返還所受領之獎助
金。
第七條 交通局得依第三條申請人之申請,審酌停車場之規模及實際停
車需求後,於週邊服務半徑二百公尺範圍減設、廢止路邊停車位或
劃設禁止停車標線。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