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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擴大鼓勵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財政部核發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
    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以鼓勵
    本府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特訂
    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
    點第二點規定列管之案件,成功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者,得依本
    原則規定支用獎勵金。


三、本原則適用對象,指完成簽約案件之執行機關及協助辦理前置作業階
    段之協辦機關。


四、本獎勵金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專案規劃(含促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及履約管理階段)委託相關
        費用。
  (二)促參教育訓練課程及研討會。
  (三)編製與促參業務相關作業手冊及招商文件。
  (四)辦理與促參相關之公聽會及招商說明會。
  (五)國內促參案例參訪及促參業務考察。
  (六)與促參業務相關之宣傳(導)費用。
  (七)與促參業務相關之軟硬體設備採購費用。
  (八)其他本府促參案件業務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一款前置作業階段包括促參案件之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研
    擬招商文件、公告招商、舉辦招商說明會及議約、簽約等範圍內之工
    作項目;履約管理階段以促參案件簽約日至興建、營運屆滿日為止或
    簽約日至契約終止日為限。


五、本獎勵金不得作為非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出國計畫及人事
    費支出。


六、同一促參案件獲財政部核發獎勵金之百分之五十為可支用總額,但不
    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執行機關得受分配獎勵金之百分之二十
    ,所有協辦機關得共同受分配獎勵金之百分之三十。
    前項協辦機關獲配之獎勵金由本府財政局統一編列支用用途,但各機
    關如有本原則規定支出項目需求,得經協議後於獲配額度內辦理支用。
    第一項同一促參案件之執行機關如有二個以上時,其獎勵金由各該執
    行機關共同協議分配;協議不成時,由本府財政局協調。


七、各機關獲配之獎勵金須依本原則規定支出項目覈實編列經費並循預算
    程序納入單位預算後始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