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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鄰長文康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里鄰長文康活動順利執行,俾利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
    公所)辦理活動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里鄰長文康活動經費之編列,應考量財政狀況
    及撙節支出原則辦理。


三、本市里鄰長文康活動辦理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四、各區公所舉辦里鄰長文康活動前,應將注意事項及付費方式列於實施
    計畫中,並以書面文件確實轉知參加人員。


五、本市里鄰長文康活動,參加對象為里、鄰長。鄰長不克參加者,得由
    下列人員一人代理參加:
    (一)鄰長之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代
        理參加者須年滿二十歲)。
    (二)與鄰長同一戶籍或同一門牌分戶籍之親屬。
    (三)雖非親屬,而與鄰長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