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照顧區民人身安全及減輕因意外
事故造成死亡、身心障礙之經濟負擔,以保障民眾生活安定,特訂定
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臺中市梧棲區(以下簡稱本區)連續滿六
個月以上者。
(二)新生兒(係指出生並在本區設籍)。
(三)男女因結婚遷入設籍本區;但實際居住本區之外籍配偶尚未取得
國民身分證無法設籍者需檢附居留證明、結婚證明或其他佐證資
料。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不受設籍滿六個月之限制。
三、本區區民團體意外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得委託保險公司訂定契約
辦理。
本保險要保人為本所。
本保險被保險人係依戶籍登記為準(外籍配偶除外),被保險人戶籍遷
出本區當日午夜十二時起,即終止被保險人之身分。
本保險含括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二類:
(一)身故保險金:凡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非由
疾病引發之外來突發事故)傷害事故而死亡。
(二)失能保險金:凡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非由
疾病引發之外來突發事故)傷害事故,致其身體失能。
凡本區區民符合前項規定之一者,於發生意外事故時,依本要點辦理
理賠作業。
四、本保險給付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新臺幣十
萬元整。(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後死亡者,如能檢具死亡與該意外
事故具因果關係之證明者亦同)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達保險契約所
列失能程度者,給付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
者,如能檢具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之證明者亦同
)
(三)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達二項以上之失能程度時,保險
人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身故保險金額為限。但不
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則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
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之失能保險
金。區民因該次意外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本保險期間內,前
次致成之失能,可領保險契約所列較嚴重失能程度之失能保險金
者,以該較嚴重之失能保險金給付,但其已給付之失能保險金應
扣除之。
(四)被保險人於本所與保險公司訂立契約前或因契約規定之除外責任
以外所致附表所列之失能,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再受傷害,致失能
程度加重時,如其失能為非同一目、同一手、同一足者,適用前
款的規定;如其失能係加重於同一手或同一足者,對以前失能部
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由加重後之失能保險金內扣除之。
但加重後之致失能程度屬同一等級不同項目之失能時,不再給付
失能保險金。
(五)本要點各被保險人失能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
各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六)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新臺幣十萬元整。
(七)本保險所定權利,自受益人知悉有請求權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自本保險所生權利之時起,逾兩年者亦同。
五、本保險之受益人:
(一)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並依下列順序定之
,同一順序有數人時,由一人代表申領之;均無各該順序之人,
則受益人為本所:
1、配偶。
2、子女。
3、孫子女。
4、父母。
5、兄弟姐妹。
6、祖父母。
(二)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六、本保險給付之申請應備文件:
(一)意外死亡保險金之申請:
申請人(受益人)申領意外死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金申請書。
2、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必要時本所得要求提供意外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3、區民除戶戶籍謄本。
4、申請人(受益人)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存摺及印章。
(二)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申請:
被保險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金申請書。
2、失能診斷書(各公私立醫院開立之失能證明書);但必要時本所
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3、被保險人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存摺及印章。
上述應備文件之收繳由保險公司指派專人受理。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支應,
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八、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本保險給付之情事者,本所除依法追回
已請領之保險金外,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本要點參照保險法或其他法規辦理,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零時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