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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特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臺中市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
      事宜。
(二)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護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以下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五至六人。
   (二)身心障礙福利學者、專家或民意代表三至四人。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二至五人。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二至三人。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三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其所餘任期尚有半年以上者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小組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身心障礙者委員比
    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會每年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代理主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審議身心障礙者之申訴事宜
    時,得設處理分隊調查事實,並得邀請協調人及相關機構、團體列席。
    委員對於審議之身心障礙協調案件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於本府網站發布並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
    辦理。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