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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巿政府法制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
    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教育及推動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落實現職人員之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事項。
    (五)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局各
    單位主管兼任;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內委員出缺時,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派。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上半年會議應於二月前召開完竣,下半
    年會議應於七月前召開完竣,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會議紀錄應提報臺中市性別平等委員會性別主流化工具推動組。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