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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服務中心志願服務人員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結合民間志
    願服務資源,提升服務中心之服務品質,特依據志願服務法暨相關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中心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管理權責單位為本會為民服務
    組,並指定專人擔任志工管理員。


三、管理權責單位應辦事項:
    (一)服務中心志工管理權責單位應規劃辦理以下事項:
        1、志工教育訓練(包含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及成長訓練等)。
        2、年度觀摩活動。
        3、每半年舉辦志工大會
        4、其他事項。
    (二)應為值勤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三)服務績優人員得由本會提報申請中央或臺中市政府之志願服務獎
        勵。
    (四)本會得自行辦理基礎訓練或安排新進志工參加各機關(構)舉辦
        之基礎訓練,並協助訓練期滿取得結業證書之志工,辦理相關登
        錄事宜。


四、志工服務場所:臺中市政府新市政及陽明服務中心。

五、志工服勤時間:服務中心志工服務時間分上午、下午兩個時段,上午
    為九時至十二時;下午為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並得視服務中心
    需求調整之。


六、志工招募及條件:
    (一)服務中心得不定期公開召募志工若干名,協助辦理服務中心諮詢
        、引導、簡政便民服務之工作。
    (二)服務中心招募之志工,應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二十歲,高中、職以上程度,身心健康,未罹患精神疾
           病或法定傳染病且具服務熱忱與能力者。
        2、本於自由意願而不支領酬勞者,具良好服務態度且願意每周
           至少服務三小時以上者。
        3、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提供服務。


七、志工服務事項如下:
    (一)引導服務。
    (二)協助諮詢服務。
    (三)協助洽公民眾填寫申請書表服務。
    (四)協助對外宣導事項。
    (五)主動協助照應洽公之老弱婦孺、身障人士等。
    (六)服務場所之環境整理。
    (七)其他與市政相關或臨時交辦之服務事項。


八、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組職及任期:
    (一)志工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中途聘任者,其受聘屆期與全
        體志工聘期屆期相同。
    (二)本隊得互推一人為隊長,綜理隊務;隊長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
        任,續任以一次為限;副隊長由隊長遴選一人至二人襄助隊長處
        理隊務。


九、志工服勤規定:
    (一)志工輪值時應確實簽到(退),不遲到早退。
    (二)應穿著服務背心及佩戴服務證。
    (三)民眾詢問問題時能耐心傾聽,瞭解民眾需求作正確引導或服務。
    (四)其餘事項:由服務中心視實際值勤狀況訂之。


十、志工請假程序:
    (一)每時段值勤志工人數以二至四人為原則,並得視服務中心需求調
        整之;請假或調班者皆應自行覓妥代理人(以本隊隊員為限),因
        請假致當日值班人數不足時,由志工隊長(或副隊長)進行協調;
        協調後仍不足時,隊長(或副隊長)應通知服務中心志工管理員。
    (二)如因情況緊急未能事先請假時,應儘速通知隊長(或副隊長)或服
        務中心志工管理員。


十一、志工獎勵規定:本會每年得辦理一次志工獎勵,並發給獎狀或獎品
      ,獎勵項目如下:
    (一)全勤獎:服務熱心,全年出勤未缺席者。
    (二)熱心服務獎:擔任幹部期間,認真負責、熱心服務,足堪獎勵者
        。
    (三)愛心獎:連續服務三年,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以上者,且三年內
        未領取本獎項者。
    (四)特別獎:其他特殊事蹟足堪獎勵者。


十二、志工解聘事由:服務中心志工有下列情事之ㄧ,得予以解聘,並收
      回其志願服務證。
      (一)妨礙服務中心相關業務執行。
      (二)利用志工名義進行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三)志願服務證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
      (四)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
      (五)服務態度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情節重大者。
      (六)一年內未依規請假無故不到,次數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七)一年內無正當理由遲到或早退,次數累計達五次以上者。
      (八)其他足以影響機關聲譽或違反相關法令而情節重大者。


十三、志工經費: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所需經
      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志願服務法暨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依實
      際需要隨時檢討修訂之。


十五、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