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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就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涉及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為遵循一行為不二罰及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之原則,確立各機關權責劃分及處理機制,以維護公平性及保障民眾
    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同時違反各機關之權管法規,其權責劃分及
    優先處理順序,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權責劃分表(如附
    表)辦理。


三、臺中市政府各機關於接獲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檢舉或查報案件,應依
    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檢舉或查報內容,按附表違規態樣移請優先處理機關先行審認
        。
    (二)經優先處理機關查明違規事實後,如涉及其主管法規者,由其處
        以罰鍰或為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三)如無違反其主管之法令規定者或非附表所列者,移送臺中市政府
        地政局,按區域計畫法規定處理。
    (四)現場查獲為施工中新違章建築,應即通知停止施工,並速將查報
        資料移請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按臺中市施工中新違章建築即報
        即拆作業規定及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等規定辦理。


四、優先處理機關於裁罰前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規定通知違規行為
    人陳述意見。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規
    定情形者,得不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裁罰時應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建築主管機關及稅務機關,以利其控管,但不得
    請求併予處罰。


五、優先處理機關就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得依權管法規裁罰,並得移
    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使用地主管機關審認是否屬重大違規使用情形
    ,如有需要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沒入或採取其他
    恢復原狀之措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使用地主管機關簽奉市長
    核可並製作相關執行公告後,移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排定執行日
    期及執行事宜,並通知相關機關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