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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評選委員遴聘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公共利益,確保本局
    採購評選案件遴聘委員作業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下列事項,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
   (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人數規定如下:
    (一)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億元採購案件,置委員七人,專家、學者為
        五人、機關委員為二人。
    (二)一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採購案件,置委員九人,專家、學者為七
        人,機關委員為二人。
    (三)十億元以上採購案件,置委員十一人,專家、學者為九人,機關
        委員為二人。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資料庫,名單來源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所建立之專家學者資料庫、承辦業務單位按業務性質自行建置專
    家學者資料庫,人選為具有與承辦業務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


五、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遴選方式分別如下:
    (一)承辦業務單位提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資料予政風室
        ,由政風室以電腦亂數(隨機)排序方式產出。
    (二)承辦業務單位由自行建置專家學者資料庫建議。
    (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評選委員會人數及遴選方式表如
        附表一)。
    擬聘兼之委員同意擔任後,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專家、學者不受以上資料庫限制,以上任一
    遴選方式及備選人數如未取得附表一規定人數,則依據政風室所提供
    之電腦亂數排序表順序續行徵詢。


六、核定之委員名單密封後,交由承辦業務單位主管保管,並依臺中市政
    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其屬開標前
    成立委員會者,應於開標前由承辦業務單位主管(科長、主任、大隊
    長)啟封,並於機密文件袋之啟封人處核章。但招標時已預先公告評
    選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七、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應親自以二種以上方式(包含電子郵件、電話
    、傳真等)按照委員會召集人所指定之會議時間,依序徵詢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員逕行核定或另行指定之專家學者及電腦亂碼排序表順序之
    專家學者,是否同意依該會議時間出席擔任委員,若未同意擔任則依
    序遞補,並完成委員意願調查表,直到同意擔任評選委員之人數達到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且應保留相關聯
    繫資料及製作聯繫情形紀錄表,俾召開後續採購評選委員會議。


八、本局辦理下列事項,須成立審查(甄審)委員會者,應比照本要點辦
    理: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評分及格最低標)規
         定成立審查委員會。
   (二)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成立甄審委員會。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及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
    購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