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共好社宅空間(以下簡稱本場地)之
使用管理,以推展共好精神理念及發揮場地使用效益,提供各機關團
體及個人從事居民培力、社福照護、資源保育、社教公益之相關活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場地,指本市社會住宅所提供之使用空間(詳附件一之
空間名稱)。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領有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國人。
(三)依法立案之機構或團體。
(四)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
四、申請使用本場地所舉辦之活動,應符合下列性質之一:
(一)共創:以培養未來創業及就業經驗為主要方向,可包含文化創意
、技藝教學、人才培育及其他為未來職場累積實務經驗,提升就
業競爭力之活動。
(二)共享:以社會福利、醫療照顧與鄰里互助為主要方向,可包含社
福照護、共餐活動及其他有助居民凝聚和帶動社區整體關懷之活
動。
(三)共生:以永續發展、共享經濟、環境保育為主要方向,可包含以
廢棄材料做再生藝術創作、都市農耕等,使居民生活環境品質提
升之課程及活動。
(四)共學:以樂齡學習及社會住宅居民專長與特色為發想,內容可包
含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等,具有激發民眾參與,促進
居民成長之文化活動。
(五)有特殊情形經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住宅處)同
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住宅處申請
使用:
(一)個人申請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六
個月以上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二)依法立案機關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政府機關協辦或擔任指導單位者之相關文件。
(四)活動計畫書。
住宅處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五日內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依第八點
規定繳納費用。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住宅處應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六、申請人申請使用本場地時,活動期間最長不超過五個月。但在不影響
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應於期滿日前一個月向住宅處申請續用,並以
一次為限。
倘遇特殊情形,住宅處必須使用本場地時,申請人應無條件同意暫停
使用,申請人不得向住宅處請求補償或賠償,暫停使用期間之使用費
、空調費無息退還。
七、活動辦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住宅處得撤
銷或廢止之;其已使用者,並得命其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政策及法令規定。
(二)宣揚宗教、政治為目的之行為。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四)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活動影響周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仍未改善。
(六)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七)營利直銷活動。
(八)毀損建築、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住宅處認定有不宜使用或繼續
使用場地之情事。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住宅處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
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為維護居民生活品質,第一項活動如經業務主管機關稽查確有違反相
關規定並經處分者,罰鍰應由申請人自行繳納,其違規情事並得作為
未來審查之依據。
八、經住宅處核准使用本場地者,應依下列規定進行繳納費用:
(一)收費標準如附件之收費標準明細表。
(二)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依住宅處所開立之繳款單完成繳費,並通
知住宅處;屆期未繳納費用或未通知者,視為放棄使用本場地之
權利。
九、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收或免收使用費:
(一)免收規定:
1.各級政府機關主辦慶典或教育宣導活動。
2.其他單位或機關與住宅處合辦非營利公益性質活動,且符合臺
中市政府施政內容或方針,經簽報核准。
(二)減收規定:
1.各級政府機關為協辦或指導單位,以減收使用費百分之二十為
原則。
2.公、私立學校或依法立案之機構或團體辦理非營利性質之公益
活動,以減收使用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3.申請每月使用達二十一日以上,以減收使用費之百分之三十為
原則。
十、住宅處因故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
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申請人不能或不願變更者,住宅處
得廢止原同意使用,已繳納之各項費用無息退還。
申請人因故不能於住宅處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
三日前向住宅處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未於前項期限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已繳納之各項
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於變更後有增
減時,住宅處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遇天災、事變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使用本場地時,申
請人應於該事由消滅之次日起七日內檢附相關事證,申請無息退還其
無法使用期間所繳交之各項費用,但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資料不
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十一、本場地以非營利使用為原則,但申請人舉辦活動屬非營利性質之公
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相關者,得按活動之需求,向活動參與者
酌量收取材料費用。
十二、申請使用本場地及各項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遵行
下列事項:
(一)本場地全面禁菸。違反規定者,依菸害防治法辦理。
(二)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亦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等易燃物。
(三)申請人如需張貼、掛置海報或宣傳資料者,應於住宅處指定地
點為之;任意張貼或掛置者,住宅處得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
請求賠償或補償。
(四)申請人如需布置場地、使用燈光、音響或舞臺吊具等各項設備
,或架設、設置臨時性之電器或設備時,應於活動計畫書上詳
細說明其設置地點及方式,並經住宅處同意後,始得為之。
(五)本場地布置請使用無痕膠帶,禁止破壞(如鑽孔或釘牆板)或
使用雙面膠帶、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建築及設備。
(六)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負責維護人員、場地、設施及設備安全、
公共秩序與環境;遇有緊急狀況,應即時處理並將過程及結果
通知住宅處。
(七)申請人應於申請使用當日向社會住宅物業管理單位報到並借用
鑰匙,且應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原狀,並向社會住宅物業管理單
位回報確認;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住宅處得代為履行,拆除
物視同廢棄物處理。代為履行所需費用,住宅處得予追償。不
能修復或滅失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八)活動期間申請人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住宅處
不負保管之責。
(九)申請人於申請使用期間應自行負責參加人員停車問題,如需使
用社會住宅範圍內之空間停放車輛時,應併同提出申請。
十三、本要點所規範之申請書、活動計畫書(範本)或繳款單(範例)等相關
書件由住宅處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