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結合民間力量,運用社會資源參與公園、園道、
綠地、行道樹、道路及道路附屬設施認養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第三條 各級學校、機關、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認
養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及道路附屬設施。
第四條 認養期間一年至四年。
第五條 認養之標的及範圍如下:
一、公園、園道、綠地、道路:以道路街廓為單位。
二、行道樹:以道路街廓為單位。但個人認養以株為單位。
三、人行地下道:地下道本體、出入口階梯及出入口綠帶區。
四、人行陸橋:陸橋本體、二側階梯及基地週遭之公共設施。
五、兒童遊樂場、廣場:以整處為單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認養範圍,得經建設局核准部
分認養。
第六條 申請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向建設局提出,
經建設局審核通過後簽訂書面契約。
建設局得視認養計畫及認養標的,要求認養者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於認養期滿無應辦事項後退還
保證金。
第七條 認養者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認養標的之清潔、維護,並負擔所需費用;但涉及高空修
剪部分,得於認養契約中另定之。
二、發現認養標的遭人毀損或占用時,應即以書面通報建設局
。
三、指定專人負責並接受建設局督導。
第八條 認養者於認養期間為加強市容景觀而需增改設施者,應提出具
體計畫,報經建設局核准後設置。其費用由認養者全額負擔。
前項增改設施涉及結構改變時,應檢附安全鑑定報告。
依第一項增改之設施其所有權屬於臺中市,認養終止後,認養
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九條 認養者不得變更認養標的之使用目的與方式。
認養期間建設局或經建設局同意之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
認養標的時,認養者不得拒絕或妨礙。
認養者在不損及認養設施、公共安全及都市景觀原則下,經建
設局許可,得舉辦非商業性之公益活動。
第十條 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設置標誌,其內容、規格、位置、數量等
,應經建設局核定後始得設置。
第十一條 建設局得於認養標的設置認養銘牌,以表彰認養者服務公益之
精神。
第十二條 建設局對於第七條認養者之應辦理事項,得不定期考核檢查。
認養維護績效優良者,建設局得公開表揚獎勵,績效不彰者,
得通知認養者改善或終止認養。
認養標的因可歸責於認養者致生損壞,經通知認養者改善而不
予改善者,建設局得動用保證金逕為修復。
第十三條 認養者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繼續認養;經建設局認定認
養績效優良者,得由其優先認養並續訂契約。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建設局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