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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
    救會報事務,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市災害防救
    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辦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
        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三)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與修訂等相關事宜。
    (四)協助本府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
        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八)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
        統之推動。
    (九)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之督導
        。
    (十)本市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一)本市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暨演習。
    (十四)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交辦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本市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
          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辦
    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副執
    行長四人,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局長、臺中市政府水
    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局長、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及臺中市政府
    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簡
    任十職等以上人員常駐,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重建規劃組、整備訓練組、應變動員組、情勢分析組及
    秘書作業組,置組長五人、副組長五人及組員若干人。
    前項組長分別由水利局、建設局、消防局、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及消防
    局專員(或同層級)以上人員兼任或調用;副組長由本府一級機關專員(
    或同層級)以上人員兼任或調用;組員由下列各局、中心之人員兼任或
    調用:
    (一)消防局:調用災害管理科書記(或同層級)以上人員若干人常駐。
    (二)水利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建設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中市政府交
        通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調用科員(或同層級)以上人員一
        人常駐。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
        各指派科員(或同層級)以上人員一人兼任。


五、本辦公室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協助重要防救災政策及本府所屬
    各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辦公室辦理人事、政風、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由消防局
    派員兼辦。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