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
一、建立兒童社區化托育照顧服務、衛生保健、環境安全保護等措施
,以提升托育服務品質,以營造優質托育服務環境。
二、鼓勵並引導本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補助獲得評鑑佳績者充實安
全與衛生設施設備及物品,以提升托育服務質量,建構友善育兒
支持政策。
貳、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參、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本市立案且加入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最近一次經本市評鑑結
果為甲等以上者。
(二)當年度如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第
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如附表。
三、補助金額:
(一)甲等:每機構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機構應自籌經費百
分之二十以上)。
(二)優等:每機構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三)如遇天災、大規模流行疫情經本局認定有影響托嬰中心托育
服務之情形者,得專案提高補助額度。甲等,每機構每年最
高補助至新臺幣4萬元(機構應自籌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優
等,每機構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
四、補助原則:
(一)監視錄影設備、呼吸監測器及呼吸監控床墊優先補助,監視
錄影設備須依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
法規定設置。
(二)以前年度已補助購置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惟同一補助項目因
擴充使用範圍及功能而增加數量者不在此限。
伍、申請時間:
4月、7月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陸、申請、撥款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以郵局掛號郵寄(郵寄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3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如採親送者,
請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本局兒少福利科。
二、申請時應檢附文件:申請公文、計畫申請書乙表。
三、經費核銷應檢附文件:請款公文、領據、本局核定函表及本市公
益彩券盈餘經費運用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二款規定應附文件辦理結
案。
柒、審核:
一、案件採書面審查方式,申請單位先送申請表向本局提出申請。本
局收受申請案後,依前列補助對象及項目審查,資格不符即予駁
回,通過者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再依本計畫陸、(三)規定備齊
核銷文件後辦理補助款逕撥入指定帳戶。若未經核定逕自購買之
設施設備,本局得不予補助。
二、本局將視送件順序及文件完整性依序審查,惟本項補助計畫預算
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送件先後順序以郵戳為憑,如無郵戳或郵
戳模糊難辨者,以本局收文章戳日期為準。同一日內以本局收文
序號定之。
三、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有實地查核之必要,本局得派員至現
場勘查。如所購物品之價格不合理,本局有權要求申請單位提出
廠商、通路商或原廠之書面說明。
四、本局審查後如認所附文件不足,將通知限期補正,如逾期仍未補
正,退還所送申請文件。
捌、申請單位責任與義務:
一、本補助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申請單位之立案地址內使用、妥善
保管,不得移至其他地點使用。另申請單位應製作財產目錄(含
項目名稱、單價、數量、規格型號等),供日後查核。
二、本局得派員查核補助項目使用情形,申請單位應配合訪查。倘設
施設備有送修等情形,應於設施設備攜出機構前取得完整之送修
憑據以供查核。
三、申請本補助如有虛報不實者,本局應限期命其返還,如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申請單位經本局核定撥付補助款後,於當年度內辦理停業、歇業
、退出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或經本局廢止設立許可,其所受補助之
設施設備經本局評估其尚可使用後,申請單位須將該年度本局補
助購置之設施設備配合本局規劃移至本市親子館、托育資源中心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使用。
玖、經費來源:
所需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計畫期間若經費使
用完竣即停止受理申請。
壹拾、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