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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提升施政
    效能及達到興利與防弊功能,依據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
    案,特設本處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
        範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
        制制度作業。
    (五)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處秘書兼任之;副召集人1人,由本處副研
    究員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會計員兼任之;置委員5人,除
    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祕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處就下
    列人員派兼之:
    (一)古蹟歷建課課長。
    (二)遺址傳藝課課長。
    (三)資產修復課課長。
    (四)綜合規劃課課長。
    (五)人事管理員。


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處各單位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處會計員及各課依業務權管分工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處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