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房屋稅稽徵遏止逃漏,增裕庫收並據以
考核承辦人員作業績效,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為分局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之承辦人員。
三、獎懲期間於年度房屋稅清查競賽經財政部評定績效後三個月内辦理。
四、敘獎標準
(一)參加競賽機關達七縣市以上,評核成績達前四名者,敘獎標準
如下:
名次 |
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 |
首功額度 |
記功二次 |
記功一次 |
嘉獎二次 |
嘉獎一次 |
第一名 |
五十四次 |
至多二人 |
|
|
|
第二名 |
三十三次 |
無 |
至多二人 |
|
|
第三名 |
十八次 |
無 |
至多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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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名 |
十次 |
無 |
無 |
至多二人 |
|
(二)參加競賽機關達五縣市,未達七縣市,評核成績達前三名者,
敘獎標準如下:
名次 |
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 |
首功額度 |
記功二次 |
記功一次 |
嘉獎二次 |
嘉獎一次 |
第一名 |
三十次 |
至多一人 |
|
|
|
第二名 |
十五次 |
無 |
至多二人 |
|
|
第三名 |
八次 |
無 |
至多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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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款承辦人員達四十人以上者,得依上開標準酌予提高最高
獎勵總額度(嘉獎數),但提高之額度不得超過最高獎勵總額
度(嘉獎數)百分之五十;至於各敘獎額度之配當,則依最高
獎勵總額度扣除首功人員獎勵額度後,餘有功人員,於所餘之
獎勵額度內,依貢獻度予以敘獎。
五、經抽查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以一年之稅
額計算)之多寡,承辦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
(一)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一
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二次。